4.2.5.5 皮内注射法
①适用疫苗:卡介苗。
②接种部位:上臂外侧三角肌中部略下处。
③操作方法
1)监护人固定儿童,露出儿童接种部位。
2)用注射器吸取1人份疫苗,排尽注射器内空气,皮肤常规消毒,待乙醇干后,左手绷紧注射部位皮肤,右手以平执式持注射器,食指固定针管,针头斜面向上,与皮肤呈10°~15°角刺入皮内。再用左手拇指固定针栓,然后注入疫苗,使注射部位形成一个圆形隆起的皮丘,皮肤变白,毛孔变大,注射完毕,针管顺时针方向旋转180°角后,迅速拔出针头。
4.2.5.6皮下注射法
①适用疫苗:麻疹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钩体疫苗等。
②接种部位: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③操作方法
1)监护人固定儿童,露出儿童接种部位。
2)预防接种人员用相应规格注射器吸取1人份疫苗后,排尽注射器内空气,皮肤常规消毒,左手绷紧皮肤,右手持注射器,针头斜面向上,与皮肤成30°~40°角,快速刺入皮下,进针深度约1/2~2/3,松左手,固定针管,缓慢推注疫苗,注射完毕后用消毒干棉球或干棉签轻压针刺处,快速拔出针头。
4.2.5.7 肌内注射法
①适用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肝疫苗、脊灰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出血热疫苗等。
②接种部位:上臂外侧三角肌、大腿前外侧中部肌肉。
③操作方法
1)监护人固定儿童,露出儿童接种部位。
2)用相应规格注射器吸取1人份疫苗,排尽注射器内空气,皮肤常规消毒,左手将注射肌肉部位绷紧,右手持注射器,与皮肤呈90°角,将针头快速垂直刺入肌肉,进针深度约为针头的2/3,松左手,固定针管,缓慢推注疫苗,注射完毕后用消毒干棉球或干棉签轻压针刺处,快速拔出针头,观察有无渗血或药液渗出,若有渗出,应将消毒干棉球或干棉签按压片刻。
4.2.5.8安全注射
①预防接种前方可打开或取出注射器材。
②在注射过程中防止被针头误伤。如被污染的注射针头刺伤,应按照有关要求处置。
③注射完毕后应将注射器具直接或毁型后投入安全盒或防刺穿的容器内,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统一回收销毁。
④使用后的注射器不得双手回套针帽,或用手分离注射器针头。
4.2.6 预防接种记录、观察与预约
4.2.6.1 预防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记录接种疫苗品种、规格、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或批号)、时间等。预防接种记录书写工整,不得用其他符号代替。使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地区,需将儿童预防接种相关资料录入信息系统。
4.2.6.2 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预防接种后留在预防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如出现不良反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4.2.6.3 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4.2.6.4 产科接种单位在为新生儿预防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后,应填写“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疫苗预防接种记录单”(附件三,表4-3),告知儿童监护人在1个月内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卡(簿);产科接种单位也可直接在预防接种证记录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预防接种情况。
4.3 预防接种后的工作
4.3.1 清理器材
4.3.1.1 清洁冷藏设备。
4.3.1.2 使用后的自毁型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实行入户接种或临时接种时应将所有医疗废物带回集中处理。
4.3.1.3 镊子、治疗盘等器械按要求灭菌或消毒后备用。
4.3.2 处理剩余疫苗
记录疫苗的使用及废弃数量,剩余疫苗按以下要求处理:
4.3.2.1 废弃已开启疫苗瓶的疫苗。
4.3.2.2 冷藏设备内未开启的疫苗做好标记,放冰箱保存,于有效期内在下次预防接种时首先使用。
4.3.3 清理核对预防接种通知单,预防接种卡(簿)或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确定需补种的人数和名单,下次预防接种前补发通知。
4.3.4 统计本次预防接种情况和下次预防接种的疫苗使用计划,并按规定上报。
5 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5.1 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实行居住地属地化管理。
5.2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明确辖区各接种单位及其人员在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中的任务和责任区域,并督促落实。
5.3承担预防接种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定期主动搜索责任区域,及时将辖区新生儿和未建卡适龄儿童纳入预防接种管理。
5.4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但不承担接种工作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定期在责任区域巡回通知、调查、核实和登记适龄儿童信息,发现新生儿和未建卡儿童应及时报辖区接种单位。
5.5 县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定期收集辖区医院产科新生儿出生信息,及时将新生儿纳入预防接种管理。
6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6.1 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儿童。
6.2 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6.3 接种单位要积极争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流动儿童的分布和流向信息。
6.4 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预防接种点,增加预防接种门诊开放的频率和服务时间等,提供便利的预防接种服务。
6.5 接种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地,掌握流动儿童情况。
6.6 县级疾控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情况进行调查、考核和评价。
6.7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登记
6.7.1 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可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出具预防接种证明。
6.7.2 接种单位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卡(簿),实行卡(簿)的分类管理,无预防接种证者需补办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及时接种或补种疫苗。
6.7.3 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的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期间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转卡登记;可利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检查外出返乡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并给予查漏补种。
6.7.4 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对流动儿童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共享(下载)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对无法共享(下载)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的流动儿童,必须在本地建立该儿童的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并做到儿童基本信息和接种信息完整、准确。
7 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
7.1 负责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服务和管理的接种单位,应在儿童入托、入学报名前审核儿童的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等资料,为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接种证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2 接种单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儿童年龄,确定需查验的疫苗种类和接种剂次数。
7.3 接种单位在审核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时,对于需要补办接种证的儿童,接种单位应根据接种记录为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对于需补种疫苗儿童,接种单位应根据儿童漏种疫苗和剂次,为漏种儿童提供疫苗补种服务,并在儿童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进行记录。
7.4 实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的接种单位和疾控机构,可利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开展入托、入学儿童接种完成情况审核工作。
第五章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
1 报告
1.1 病例定义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AEFI)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
1.2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控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AEFI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3 报告程序
1.3.1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AEFI(包括接到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AEFI、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AEFI时,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2小时内逐级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1.3.2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AEFI后48小时内填写AEFI个案报告卡(附件三表5-1)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AEFI、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AEFI时,在2小时内填写AEFI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AEFI登记表(附件三表5-2),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报告。
1.3.2.1有网络直报条件的乡级接种单位应当直接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由县级疾控机构代报。
1.3.2.2县级疾控机构接到上述报告后,将属于本辖区预防接种后发生的AEFI立即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属于本辖区预防接种后发生的AEFI,应将AEFI个案报告卡立即转报至其预防接种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由预防接种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1.3.3 各级疾控机构应当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测AEFI报告信息。
1.3.4 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死亡或群体性AEFI,同时还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2 调查诊断
2.1 核实报告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AEFI报告后,应核实AEFI的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和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初步临床诊断、疫苗预防接种等,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深入调查的准备工作。
2.2 组织调查
2.2.1 除一般反应(如单纯发热、接种部位红肿、硬结等)外的AEFI均需调查。
2.2.2 县级疾控机构对需要调查的AEFI,应当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在调查开始后3日内初步完成AEFI个案调查表(附件三表5-3)的填写,并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2.3 对于不属于本辖区预防接种后发生的AEFI,也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填写AEFI个案调查表,并及时转报至受种者预防接种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由预防接种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2.2.4 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AEFI、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AEFI,市级或省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
2.2.5 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死亡或群体性AEFI,同时还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报告。
2.3 资料收集
2.3.1 临床资料:了解病人的预防接种史、既往健康状况(如有无基础疾病等)、家族史、过敏史,掌握病人的主要症状和体征及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已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等资料。必要时对病人进行访视和临床检查。对于死因不明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检查的病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尸检。
2.3.2 预防接种资料:疫苗供应渠道、供应单位的资质证明、疫苗批签发报告和购销记录;疫苗运输条件和过程、疫苗储存条件和冰箱温度记录;疫苗的种类、生产企业、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来源(包括分发、供应或销售单位)、领取日期等;预防接种服务组织形式、预防接种现场情况、预防接种时间和地点、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的资质;知情或告知相关资料;预防接种实施情况、接种部位、途径、剂次和剂量、打开的疫苗存放时间;安全注射情况、注射器材来源、注射操作情况;预防接种同批次疫苗其他人员的反应情况、当地相关疾病发病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