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期校核机制。电网企业应定期向省级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输配电投资规划完成进度及情况。当电网企
业实际投资额低于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
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 70%予以扣减。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
额超过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差额投资对
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
第二十二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
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
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考核电网企业供电可
靠率、服务质量等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
据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
入;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超过规定标准一定幅度的,可适当
提高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降低下一监
管周期准许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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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
序号 资产类别/名称 折旧年限
一、 输配电线路
1 500 千伏(330 千伏)及以上 30-35
2 220 千伏 28-32
3 110 千伏(66 千伏) 24-30
4 35 千伏 18-25
5 10 千伏及以下 15-22
二、 变电配电设备
1 110 千伏以上 20-30
2 110 千伏及以下 15-22
三、 其他
1 用电计量设备 6-9
2 通讯线路及设备 6-9
3 自动化设备及仪器仪表 8
4 检修维护设备 10
5 运输设备 10
6 生产管理用工器具 10
7 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20
8 房屋、建筑物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