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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全文)

2016-12-29 来源:教育部网站

第五章 考核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示范中心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示范中心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定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三类,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评估结果,对示范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示范中心不再列入示范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示范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英文名称为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XXX) Education (×× University)。如: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大学),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Chemistry Education (Peking University).

第二十七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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