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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全文)

2016-12-29 来源:教育部网站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区域省级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发展政策和规划。

(二)做好本区域省级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立项建设、评估和检查工作。

(三)指导本区域示范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组织、监管区域内示范中心的对外交流合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示范中心的申报、论证,定期做好自评自查工作。

(三)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四)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

(五)聘任示范中心主任,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第三章 立项与遴选

第八条 教育部根据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结合示范中心建设整体布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立项指南,组织开展示范中心的立项建设。

第九条 示范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承担国家和地方教学改革的能力;具备开放共享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拥有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负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

(三)具有充足实验教学条件,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具备优良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近4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五)示范中心申请立项时,应已经使用申报名称运行4年以上,同时获得省级示范中心称号2年以上,符合教育部立项指南发布的建设要求和申请条件等。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示范中心立项指南,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格式填写《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申请书》。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申请书》等材料对申报单位进行遴选,择优立项,向高等学校批复遴选结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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