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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2016-12-29 来源:民政部网站

26.建立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协会商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遇有广大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协会商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协会商会应向会员或公开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协会商会作出临时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协会商会信息公开进行监管。

27.实行协会商会年检制度。协会商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接受年度检查。探索建立协会商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协会商会抽查监督制度。

28.协会商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协会商会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七、加强党建工作和执纪监督

29.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协会商会,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要建立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协会商会登记成立时,民政部门要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党建工作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组织;检查时,同步检查党组织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评估时,同步把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协会商会党组织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协会商会党组织的活动。协会商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荐协会商会负责人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人选时,要把是否支持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条件。

30.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系。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对全国性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关系进行相应调整。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要定期检查全国性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情况,每年至少向中央组织部报告一次。省、市县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领导地方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并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工作。

31.加强脱钩过程中党建工作监管。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原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理清和移交党建工作档案资料,移交前指导协会商会党组织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接收单位要先期了解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及时明确党建工作领导关系,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确保脱钩后协会商会党组织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素质过硬的党组织书记、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有力的基础保障,在移交后3个月内能够按照新的管理体制正常开展党建工作。

32.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协会商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协会商会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

八、强化监督问责机制

33.对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接受财政拨款和日常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34.对协会商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35.对协会商会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6.对协会商会各类违法收费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同时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37. 协会商会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以上等级。

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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