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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2016-12-29 来源:民政部网站

三、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

10.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由原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查盘点,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并按照规定权限批复资产核实结果。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脱钩后的资产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协会商会注销时,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审计机关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的情况和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1.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12.协会商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协会商会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终了,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商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开。

13.全国性协会商会应当根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15]3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6]277号)使用、腾退行政办公用房。地方协会商会按照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的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执行。

四、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

14.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协会商会进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并在协会商会存续期间,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15.各行业管理部门向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应当建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协会商会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行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转移。

16.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协会商会外事及涉港澳台事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由协会商会住所地外事管理部门和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按照相应授权进行监督管理。

协会商会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在境内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者将已有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数据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8.协会商会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五、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

19.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免税政策,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税务部门对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

20.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2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2.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

23.建立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协会商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协会商会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

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24.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将协会商会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对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5. 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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