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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7全文)

2016-12-29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执法证件的审批流程都作出了哪些简化规定?

答:原来行政执法证件的报送、审批流程较为繁琐,取证周期长,取证条件设置不尽合理。从申请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起算,基层执法人员平均取证周期在6个月左右。多级审批程序客观上造成执法人员取证周期长,导致新入职和工作调动的执法人员无法尽快持证从事执法活动,影响基层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在本次修订时着力对执法证件的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优化,取消了执法证件申领条件中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删除了年度审核方面的规定,重点明确了法制工作部门在执法证管理方面的职责,并对执法证件的换领、注销等程序作出了补充规定。

问: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而言,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模式还有哪些变化?

答:检验检疫系统法检目录的重大改革后,机构和业务不断调整,一线执法人员轮岗频繁,原来的发证模式已无法满足基层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的实际需求。对此,我们在本次修订时将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分别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均可报考行政执法资格,但只对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证件。这种模式方便了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轮岗到行政执法岗位,可以取证后及时持证上岗。

问:除了上述修订内容外,本次修订时还增加了什么新的内容?

答:今年,国务院作出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部署,要求建立随机抽查“双名录库”,从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按照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改革需要,我们在本次修订时对各地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增加了检验检疫机构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相关规定,完善配套制度,规范推进“两库”建设。

问:这次发放模式调整后是不是意味着质检总局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放松管理了呢?

答:转换管理方式并不意味着放松或是放任,而是要将注意力从审核发证等具体的事务性工作转向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指导、对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的指导等宏观管理上来。当前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出现了执法文书、执法程序不一致,处罚依据和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等突出问题。质检总局将以此次执法证件管理方式改革为契机,举一反三,推广地方政府推进综合监管的典型经验,指导地方出台事权划分方案以及权责清单,推动基层部门履职到位、依法行政。

问:关于严格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等方面,我们注意到在这次修订中也进行了一些调整,请具体谈谈。

答:近年来各种媒体频繁报道行政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老百姓对“临时工”执法、暴力执法等问题反响尤其强烈。这几年通过系统内行政复议也发现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我们在本次修订时,一方面对考取执法资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限定,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为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另一方面推行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规定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每年应按直属局的规定参加执法业务培训和统一测试。下一步我们还将研究提出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和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管理的意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执法人员岗位和资格管理。

问:上面我们谈到的多项修订内容都是质检总局为主动适应改革而在立法上做出的调整,应如何理解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当前立法与改革的关系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又有了新的时代特点,我体会这个新的时代特点就是立法要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而要发挥好这个作用,关键是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决策一致,立法要适应改革的需要,服务于改革。

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为什么从明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答:本次修订后调整的内容较多,必须给基层留出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便于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新办法正式施行后,质检总局不再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原质检总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依然有效。过渡期内,各级质检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与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联系,统一申领地方人民政府制发的执法证件;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法制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好本地区检验检疫部门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地方两局在换领新行政执法证件后,应将质检总局原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交回质检总局统一销毁。过渡期内,我们将指导地方两局做好衔接工作,依法稳妥推进修订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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