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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国的航天白皮书

2016-12-28 来源:中国网

四、 发展政策与措施 

  中国政府积极制定实施发展航天事业的政策与措施,提供有力政策保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航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中国国家航天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民用航天管理及国际空间合作的政府机构,履行政府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科学部署各项航天活动

  优先安排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及应用,积极支持空间探索和空间科学研究,持续提升进入和利用空间能力,不断增强空间安全保障能力。

  (二)大幅提升航天创新能力

  实施一批航天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项目,推动航天科技跨越发展,带动国家科技整体跃升。

  明确各类创新主体功能定位,建立政产学研用一体的航天协同创新体系,构建航天技术创新联盟和产业创新联盟,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

  推动建设航天领域研究基地(平台),超前部署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大幅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打造国家科技创新高地。

  加强航天技术二次开发,推动航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辐射带动国民经济发展。

  (三)全面推动航天工业能力转型升级

  构建基于系统集成商、专业承包商、市场供应商和公共服务机构,根植于国民经济、融合开放的航天科研生产组织体系。

  实施强基工程,突破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先进工艺等基础瓶颈,强化标准、计量等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实现航天工业能力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四)加快发展卫星应用产业

  完善卫星应用产业发展政策,健全国家标准与质量体系,建立健全卫星数据共享等配套机制,完善卫星数据和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卫星数据和资源共享共用,形成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提升卫星应用整体效益。

  培育卫星应用产业集群和应用市场,完善卫星应用产业链。加强卫星融合应用技术开发,推动卫星应用与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五)着力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以航天法立法为核心的法制航天建设,研究制定空间数据与应用管理条例、宇航产品与技术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完善航天发射项目许可管理、空间物体登记管理、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等法规,依法指导和规范各类航天活动,为航天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加强国际空间法研究,积极参与外空国际规则制定。

  (六)健全完善航天多元化投入体系

  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规范政府投资管理,保持政府对航天活动经费支持的持续稳定。

  进一步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航天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航天科研生产、空间基础设施建设、空间信息产品服务、卫星运营等航天活动,大力发展商业航天。

  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完善政府购买航天产品与服务机制。

  (七)加快建设高水平航天人才队伍

  完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机制,依托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加强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家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国际合作专业人才,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航天人才队伍。

  (八)大力开展航天科普教育

  积极组织开展“中国航天日”系列活动,并充分利用“世界空间周”“全国科技活动周”等平台,大力开展航天科普教育,普及航天知识,宣传航天文化,弘扬航天精神,激发全民尤其是青少年崇尚科学、探索未知、敢于创新的热情,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航天事业。

  五、 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政府认为,和平探索、开发和利用外层空间及其天体是世界各国都享有的平等权利。世界各国开展外空活动,应有助于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应有助于人类的和平与安全、生存与发展。

  国际空间合作应遵循联合国《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及《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中提出的基本原则。中国主张在平等互利、和平利用、包容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国际空间交流与合作。

  (一)基本政策

  中国政府在开展国际空间交流与合作中,采取以下基本政策:

  ——支持在联合国系统内开展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各项活动。

  ——支持政府间、非政府间空间组织为促进航天事业发展所开展的各项活动。

  ——加强基于共同目标、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支持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在区域性空间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重视在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开展空间合作。

  ——鼓励和支持国内科研机构、工业企业、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指导下,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空间交流与合作。

  (二)2011年以来的主要活动

  2011年以来,中国与29个国家、空间机构和国际组织签署43项空间合作协定或谅解备忘录,参与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推进国际空间商业合作,取得丰硕成果。

  1. 双边合作

  ——中国与俄罗斯在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航天合作分委会机制下,签署《2013-2017年中俄航天合作大纲》,积极推动在深空探测、载人航天、对地观测、卫星导航、电子元器件等领域合作。

  ——中国与欧洲空间局在中欧航天合作联合委员会机制下,签署《2015-2020年中欧航天合作大纲》,明确在深空探测、空间科学、对地观测、测控服务、空间碎片、教育培训等领域开展合作,启动实施“太阳风与磁层相互作用全景式成像卫星”。圆满完成“龙计划”第三期科技合作。

  ——中国与巴西在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航天分委会机制下,持续开展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合作,成功发射中巴地球资源04星,签署中巴地球资源04A星联合研制补充协定以及遥感卫星数据与应用合作协定,保持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连续性。在南非、新加坡升级改造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接收站,扩大该卫星数据在区域和全球范围的应用,积极推进中巴空间天气联合实验室建设。

  ——中国与法国在中法航天合作联委会机制下,持续推进中法天文、中法海洋等卫星工程合作项目,签署关于空间与气候变化的合作意向书,推动空间技术应用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

  ——中国与意大利成立中意航天合作联合委员会,稳步推进中意电磁监测试验卫星工程研制。

  ——中国与英国持续推进中英空间科学技术联合实验室建设,加强航天科技人才交流,启动中英遥感应用合作研究。

  ——中国与德国推动两国航天企业间对话,加强两国在航天高端制造领域的合作。

  ——中国与荷兰签署空间合作谅解备忘录,推动农业、水资源、大气环境等领域遥感应用合作,明确在“嫦娥四号”任务实施中搭载荷方有效载荷。

  ——中国与美国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开展民用航天对话,明确在空间碎片、空间天气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领域加强合作。

  ——中国与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比利时、印度、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等国签署航天合作协定,建立双边航天合作机制,明确在空间技术、空间应用、空间科学、教育培训等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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