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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全文

2016-12-27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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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族医药瑰宝 首部中医药综合性法律酝酿30年终出台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吕诺、王宾)“国法”酝酿三十载,业内翘首共期盼。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首部为传统中医药振兴而制定的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5日诞生,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历经数千年不断丰富发展,中医药以其深邃的哲学思想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作出了卓越贡献,被誉为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中医药法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对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医药法分为“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9章,共63条,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提出“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说,中医药法在中医药管理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加大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保障力度,同时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大对中医药的监管力度,保障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质量安全,对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专家指出,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日益显示出独特优势,在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制定中医药法,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适应“走出去”战略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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