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 合作和协调机制
1.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通过根据第4条第l款(a)项指定的适当机构和本区域其他缔约方,可酌情除其他外为下列目的设立机制:
(a)交换信息、经验、知识和诀窍;
(b)在分区域和区域各级进行合作与协调行动,包括设立双边和多边安排;
(c)根据第5至7条促进科学、技术和资金方面的合作;
(d)查明外部合作的需求;以及
(e)对行动方案的执行情况采取后续行动,进行评估。
2.本地区受影响国家缔约方,通过根据第4条第1款(a)项指定的适当机构和本地区其他缔约方,也可酌情就国家、分区域和联合行动方案进行磋商和协调。它们可酌情请其他缔约方以及有关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参加这一进程。这项协调工作根据本《公约》第20和21条应除其他外争取就国际合作的机会达成协议,加强技术合作,输送资源,使之得到有效利用。 3.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定期举行协调会议。常设秘书处可根据《公约》第23条,应其要求便利这种协调会议的举行,包括:
(a)吸取其他类似安排的经验,提供组织有效的协调安排方面的咨询; (b)对有关的双边和多边机构提供关于协调会议的信息,鼓励它们积极参加;并
(c)提供对建立或改进协调进程可能有关的其他信息。
附件三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执行附件
第1条 宗 旨
本附件的宗旨是根据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的具体情况,为本区域执行《公约》提供一般的准则。
第2条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的具体情况
各缔约方根据《公约》规定应考虑本区域下列具体情况:
(a)本区域有大片地区容易受到或严重受到荒漠化和/或干旱的影响,而且有各种特点,取决于所发生的地区;这种累计和日益强化的进程具有不利的社会、文化、经济和环境影响,鉴于本区域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最大拥有区之一,这些影响显得更为严重。
(b)在受影响地区经常采用非持续发展的做法,而这又是下列各种因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结果:自然的、生态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和经济的因素,包括国际经济因素,如外债、日益恶化的贸易条件和影响农业、渔业和林业产品市场的贸易做法;以及
(c)荒漠化和干旱的一个主要后果是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猛跌,表现于农业、畜牧业和林业产量的下降、生物失去多样性;从社会角度来看,其结果是贫困、移民、国内人口迁徒、生活质量下降;因此,本地区必须对荒漠化和干旱采取综合办法,促进符合每个国家环境、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第3条 行动方案
1.根据《公约》,特别是第9至 l1条并按照其国家发展政策,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酌情制订和执行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国家行动方案,作为其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政策的组成部分。根据本区域的需要,还可制订和执行分区域和区域方案。 2.在制订其国家行动方案时,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特别重视《公约》第10条第2款(f)项。
第4条 国家行动方案的内容
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在拟定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国家行动战略中按照《公约》第5条考虑除其他外下列主题:
(a)加强能力、教育和公共意识、技巧、科学和技术合作以及资金资源和资金机制;
(b)消除贫困,提高人的生活质量;
(c)实现粮食保障和可持续发展和管理农业、畜牧业、林业和多种目的活动;
(d)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特别是河流流域的合理管理;
(e)高原地区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f)土壤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养护及水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
(g)拟定并实施缓解干旱影响的应急计划;
(h)在易受荒漠化和干旱影响地区加强和/或建立信息、评估、后续行动和早期预警系统,考虑到气候、气象、水文、生物、土壤、经济和社会等各种因素;
(i)开发、管理和有效利用各种能源,包括促进开发替代性能源;
(j)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和可持续地利用生物多样性;
(k)考虑与荒漠化和干旱有关的人口因素;以及
(l)建立或加强有助《公约》实施的机构和法律体制,除其他外,旨在下放与荒漠化和干旱有关的行政机构和职能,并吸收受影响社区和整个社会参与。
第5条 技巧、科学和技术合作
根据《公约》,特别是其第16至18条,并基于第7条规定的协调机制,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单独或共同:
(a)鼓励加强技术合作网络和国家、分区域或区域信息系统,并酌情与世界性信息系统联网;
(b)编制一份现有的技术和诀窍目录,促进其传播和使用;
(c)根据《公约》第18条第2款(b)项促进传统技术、知识、决窍和做法的使用;
(d)查明技术转让的需求;
(e)促进有关的无害环境的现有和新技术的开发、改造、采纳和转让。
第6条 资金资源和机制 根据《公约》,特别是第20和21条,基于第7条所规定的协调机制,并根据其国家发展政策,本地区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单独或共同:
(a)采取措施,理顺和加强各种机制,通过公共和私人投资提供资金,以便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行动中取得具体成果;
(b)查明需要何种国际合作以支持本国的努力;并
(c)促进双边和/或多边资金合作机构的参与,以确保《公约》的执行。第7条 机构框架
1.为落实本附件,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
(a)建立和/或加强国家联络中心,协调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行动;并
(b)建立机制,为下列目的协调国家联络中心的工作:
(一)交换信息和交流经验;
(二)协调分区域和区域的各种活动;
(三)促进技巧、科学、技术和资金合作;
(四)查明外部合作需求;以及
(五)对行动方案执行工作采取后续行动,进行评估。
2.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定期举行协调会议。常设秘书处可根据《公约》第23条,应其要求便利这种协调会议的举行,包括:
(a)吸取其他类似安排的经验,提供组织有效的协调安排方面的咨询; (b)对有关的双边和多边机构提供关于协调会议的信息,鼓励它们积极参加;并
(c)提供对建立或改进协调进程可能有关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