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 区域行动方案的组织框架
1.在按照《公约》第11条拟订和执行区域行动方案时,非洲国家缔约方应共同确定一种起草该方案的程序。
2.缔约方可对有关的非洲机构和组织提供适当支持,以协助非洲国家缔约方履行它们按照《公约》所负的责任。
第13条 区域行动方案的内容
区域行动方案酌情列入以下优先领域里采取的涉及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措施:
(a)开展区域合作和协调分区域行动方案,以便通过分区域组织经常协商,就关键政策领域达成区域共识;
(b)促进在适于区域一级执行的活动中的能力建设;
(c)与国际社会共同寻找适当的办法,对受影响地区有影响的全球性经济和社会问题,并考虑到《公约》第4条第2款(b)项;
(d)在非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和分区域以及其他受影响区域之间,促进信息及适当技能、技术诀窍和相关经验的交流;促进科技合作,特别是在气候学、气象学、水文学、水资源开发和替代性能源等领域;协调分区域和区域的研究活动;查明研究与发展的区域优先次序;
(e)协调系统观测和评估及信息交流的网络,并将它们纳入全世界网络;
(f)协调和加强分区域及区域早期预警系统和干旱应急计划。
第14条 资金资源
1.按照《公约》第20条和本附件第4条第2款,非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致力于提供有利于筹集资金资源的宏观经济框架,并应制订政策,建立程序,以便更有效地输送资源给当地发展方案,包括视情况通过非政府组织做到这点。
2.根据《公约》第21条第4和第5款,各缔约方同意编制在国家、分区域、区域各级和国际一级上提供资金的清单,保证合理使用现有资源,查明资源分配上的差距,以推动行动方案的执行。这项清单应经常审查并加以更新。
3.按照《公约》第7条,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根据本附件第18条所述伙伴关系协定及安排,继续划拨较多数量的资源和/或增加资源,以及采用其他方式,援助非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按照本《公约》第4条第2款(b)项,除其他外,对于债务、国际贸易和销售安排有关的事务给予应有的注意。
第15条 资金机制
1.根据《公约》第7条,强调非洲受影响国家的优先事项,并考虑到本区域现有的特殊情况,各缔约方应特别注意在非洲执行《公约》第21条第1款(d)和(e)两项,特别是:
(a)便利建立各种机制,诸如国家荒漠化基金,以便向当地输送资金资源;和
(b)加强分区域和区域一级的现有基金和资金机制。
2.按照《公约》第20和21条,同时作为有关区域和分区域金融机构,包括非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基金等的理事机构成员的缔约方,应该加倍努力,给予这些促进执行本附件的组织的活动适当的优先并给予应有的注意。
3.缔约方应尽可能理顺向受影响非洲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的程序。
第16条 技术援助和合作
各缔约方承诺根据它们各自的能力,理顺给非洲国家缔约方的技术援助并与其合作,以期通过,除其他外,以下办法增加项目和方案的效力: (a)限制支持措施和加强措施的费用,特别是管理费用;务求把项目效率提到最高水平,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费用应只占项目总费用很低的百分比; (b)在设计、拟订和执行项目、建立当地专门知识时,优先利用胜任的本国专家,必要时优先利用分区域和/或区域的胜任的专家;和
(c)有效管理和协调以及有效利用所提供的技术援助。
第17条 无害环境技术的转让、获取、改造和获得
在执行《公约》有关转让、获取、改造和发展技术的第18条时,各缔约方承诺给非洲国家缔约方以优先并如有需要,同它们发展新型的伙伴关系及合作模式,以便加强科学研究与发展、信息收集和传播等领域的能力建设,使它们能执行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战略。
第18条 协调和伙伴关系协定
1.各非洲国家缔约方应协调国家、分区域和区域行动方案的拟订、谈判和执行。它们可酌情吸收其他缔约方以及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这一进程。
2.这类协调应当确保资金和技术合作符合《公约》,并在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上实现必要的连续性。
3.各非洲国家缔约方应在国家、分区域和区域各级上组织协商程序。这种协商程序可:
(a)作为谈判论坛,在国家、分区域和区域行动方案的基础上,缔结伙伴协定;并
(b)具体指出各非洲国家缔约方和协商组的其他成员对方案的贡献,查明优先次序,查明执行及评价指标的协定,查明为执行所作的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