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地中海北部区域执行附件
第1条 宗 旨
本附件的宗旨是,根据地中海北部区域的具体情况,为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有效地执行《公约》提供必要的准则和安排。
第2条 地中海北部区域的具体情况
第1条提及的地中海北部区域的具体情况包括:
(a)半干旱气候条件影响许多地区,季节性干旱,降雨量变化无常,暴雨突如其来;
(b)土壤贫瘠且极易受侵蚀,往往结成板块;
(c)地形起伏不平,陡坡很多,地形差别很大;
(d)经常起野火,大片森林丧失;
(e)土地被遗弃,水土保持结构恶化,传统农业面临危机;
(f)以不可持续的方式利用水资源,导致环境严重损害,包括化学污染、盐渍化和蓄水层耗尽;以及
(g)由于城市扩大,工业活动、旅游业和灌溉农业的影响,经济活动集中在沿海地区。
第3条 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方针
1. 国家行动方案应是地中海北部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框架的核心内容和组成部分。
2.应根据《公约》第10条第2款(f)项开展协商和参与性进程,促进有关各级政府、当地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该进程,指导制订灵活规划战略,以便最大限度地吸引当地社区参与。
第4条 制订国家行动方案的义务和时间表
地中海北部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制订国家行动方案,并应酌情制订分区域、区域行动方案或联合行动方案。这类方案的拟订工作应尽快完成。
第5条 国家行动方案的拟订和执行
根据《公约》第9条和第10条在拟订和执行国家行动方案时,本地区每一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酌情:
(a)指定适当机构负责拟订、协调并执行其方案;
(b)在地方当局和有关非政府组织的协作下,通过在地方上开展协商的工作,使包括当地社区在内的受影响人民参与拟订、协调并执行行动方案;
(c)调查受影响地区的环境状况,评估荒漠化的原因和后果,并确定优先行动领域;
(d)在受影响居民的参与下,评估过去和目前的方案,以便为行动方案制订战略和拟定各项活动;
(e)根据从(a)至(d)项所列活动中获得的信息,制订技术和资金方案;以及
(f)制订并利用监督和评估方案执行情况的程序和标准。
第6条 国家行动方案的内容
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可在其国家行动方案中列入以下措施:
(a)立法、机构和行政措施;
(b)在土地使用形式、水资源管理、土壤保护、植树造林、农业活动、牧地和牧场管理方面的措施;
(c)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形式的生物多样性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d)防止森林火灾措施;
(e)促进替代性谋生手段措施;
(f)研究、训练和提高公众意识的措施。
第7条 分区域、区域行动方案和联合行动方案
1.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可根据《公约》第11条拟订并执行分区域和/或区域行动方案,以便补充国家行动方案和提高其效率。本区域的两个或以上缔约方也可同样协商在它们之间编写联合行动方案。
2.经必要修订后,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拟订并执行分区域、区域或联合行动方案。此外,这类方案可包括就受影响地区某些生态系统开展的研究与发展活动。
3.在拟订并执行分区域、区域或联合行动方案时,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酌情:
(a)与国内机构合作,查明与可由此类方案较好实现防治荒漠化有关的国家目标以及可通过这类方案加以有效执行的有关活动;
(b)评估有关区域、分区域和国家机构的运作能力及其活动;以及
(c)评价本区域缔约方中现有的与荒漠化有关的方案及其与国家行动方案之间的关系。
第8条 分区域、区域和联合行动方案的协调
制订分区域、区域或联合行动方案的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可设立一协调委员会,它由每一有关的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的代表组成,审查在防治荒漠化方面的进展,协调国家行动方案,在拟订并执行分区域、区域或联合行动方案的各个阶段提出建议,并发挥促进和协调根据《公约》第16条至第19条的技术合作的联络中心作用。
第9条 没有资格获得资金援助
在执行国家、分区域、区域和联合行动方案时,本区域受影响发达国家缔约方根据《公约》没有资格获得资金援助。
第10条 与其他分区域和区域的协调 可与其他分区域或区域行动方案尤其是北非分区域行动方案合作,拟订并执行地中海北部区域的分区域、区域及联合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