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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全文)

2016-12-27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4.常设秘书处可应非洲国家缔约方要求,根据《公约》第23条,以下列方式便利发起协商程序:

  (a)提供咨询,利用其他类似安排的经验,帮助设立有效的协商安排;

  (b)向有关的双边和多边机构提供有关协商会议或程序的信息;并

  (c)提供其他可能同建立或改进协商安排有关的信息。

  5.分区域和区域协商组,除其他外,应当:

  (a)伙伴对协定提出适当的调整建议;

  (b)监测、评估、议定分区域和区域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报告;并

  (c)着眼于确保各非洲国家缔约方之间有效通讯和合作。

  6.各协商组应视情况开放给各国家政府、关心的团体和捐助者、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基金和方案、有关的分区域和区域组织以及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每个协商组的参加者应确定协商组管理和工作方式。

  7.根据《公约》第14条,鼓励发达国家缔约方自己主动在它们之间及在国家、分区域和区域各级建立非正式协商和协调程序,并且应受影响的非洲国家缔约方、适当的分区域或区域组织的要求,参加评价和响应援助需要的国家、分区域或区域协商程序以便为执行提供便利。

  第19条 后续行动安排

  本附件各条款的后续行动应由非洲缔约国根据《公约》有关条款进行,如下:

  (a)在国家一级,由一机制执行,其构成应由非洲每一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确定。该机制应包括当地社区的代表并在第9条所指的负责协调活动的国家机构的监督下发挥职能;

  (b)在分区域一级,由一多学科的科学和技术协商委员会执行,其构成和运作模式应由有关分区域的非洲国家缔约方确定;以及

  (c)在区域一级,由根据设立非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机制和一个非洲科学和技术咨询委员会两者确定。

附件二 亚洲区域执行附件

  第1条 宗 旨

  本附件的宗旨是,根据亚洲区域的具体情况,为本地区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切实有效地执行《公约》提供必要的准则和安排。

  第2条 亚洲区域的具体情况

  缔约方在根据《公约》的规定履行义务时,应酌情考虑在不同程度上适合于亚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的下列具体情况:

  (a)它们境内已受或易受荒漠化或干旱影响的地区比例甚大,这些地区的气候、地形、土地使用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千差万别;

  (b)为维持生计对自然资源的压力甚大;

  (c)存在着与普遍贫困直接有关的生产制度,造成土地退化和对稀缺的水资源的压力;

  (d)世界经济状况和社会问题如贫困、卫生和营养不良、缺乏粮食保障、移民、流离失所者和人口动态等产生的巨大影响;

  (e)它们处理国内荒漠化和干旱问题的能力和机构框架虽有加强,但仍然不够;以及

  (f)它们需要国际合作,以争取实现与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有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3条 国家行动方案的框架

  1.国家行动方案应是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国内可持续发展更广泛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2.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酌情根据《公约》第9至11条(特别重视第10条第2款(f)项)拟订国家行动方案。经有关受影响国家缔约方要求,双边和多边合作机构可酌情参加该进程。

  第4条 国家行动方案

  1.在制订和执行国家行动方案时,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可按照各自情况和政策除其他外酌情:

  (a)指定适当的机构负责行动方案的制订、协调和执行;

  (b)与地方当局和有关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合作,通过在当地发动的磋商过程,吸引受影响的人口包括当地社区,参与行动方案的拟订、协调和执行;

  (c)调查受影响地区的环境情况,以评价荒漠化的原因和后果,确定需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

  (d)在受影响居民的参与下,评估过去和现行的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方案,以便在其行动方案中设计一项战略并拟定各种活动;

  (e)以通过(a)至(d)项的活动而获得的信息为基础拟订技术和资金方案; (f)制订并采用评估行动方案执行情况的程序和规范;

  (g)促进综合管理流域、保护土壤资源、改善并有效利用水资源;

  (h)在易受荒漠化和干旱影响的区域加强和/或建立信息、评估和后续行动及早期预警系统,考虑气候、气象、水文、生态和其他有关因素;并 (i)当涉及包括资金和技术资源的国际合作时,本着伙伴关系精神拟订支持行动方案的适当安排。

  2.根据《公约》第10条,国家行动方案的总体战略应以参与机制为基础,并在将消除贫困战略纳入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努力的基础上,强调受影响地区的当地综合发展方案。行动方案的部门性措施应按优先领域分类,同时考虑到本《附件》第2条(a)款所指区域的受影响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

  第5条 分区域和联合行动方案

  1.根据《公约》第11条,亚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可相互商定酌情与其他缔约方磋商和合作,拟订和执行分区域或联合行动方案,酌情对国家行动方案予以补充和提高其执行效率。无论在哪种情况,有关缔约方均可共同议定委托分区域组织包括双边或国家组织或专门机构负责有关拟订、协调和执行方案的工作。这类组织或机构也可充当促进和协调根据《公约》第16至18条采取的行动的联络中心。

  2.在拟订和执行分区域或联合行动方案时,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除其他外应酌情:

  (a)与国内机构合作,查明与可由这类方案较好实现的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有关的优先任务以及可通过这些方案有效地进行的有关活动; (b)评估有关区域、分区域和国家机构的运作能力和活动;

  (c)评价本区域或分区域所有或某些缔约方有关荒漠化和干旱的现行方案及其与国家行动方案的关系;以及

  (d)当涉及包括资金和技术资源的国际合作时,本着伙伴精神拟订支持方案的适当的双边和/或多边安排。

  3.分区域或联合行动方案可包括:与荒漠化有关的可持续管理跨边界自然资源的议定方案;在能力建设、科技合作、特别是干旱预警系统和信息交流等领域协调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优先事项;加强有关分区域和其他组织或机构的能力的办法。

  第6条 区域活动

  促进分区域或联合行动方案的区域活动除其他外可包括:加强国家、分区域和区域一级的协调和合作机构和机制并促进《公约》第16至19条的执行。这些活动也可包括:

  (a)促进和加强技术合作网络;

  (b)编制技术、知识、诀窍和做法以及传统和当地技术和诀窍的清单并促进其传播和利用;

  (c)评估技术转让所需条件和促进这些技术的改造和利用;以及

  (d)鼓励公共意识方案和促进各级的能力建设、加强培训、研究与发展以及建立人力资源开发制度。

  第7条 资金资源和机制

  1.由于在亚洲区域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重要性,缔约方应根据《公约》第20和21条,鼓励筹集实质性资金资源,设立资金机制。

  2.按照《公约》并基于第8条所规定的协调机制,根据其本国发展政策,本地区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单独或共同:

  (a)采取措施,理顺和加强各种机制,通过公共和私人投资提供资金,以便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行动中取得具体成果;

  (b)查明需要何种特别是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国际合作以支持本国的努力;并

  (c)促进双边和/或多边资金合作机构的参与,以确保《公约》的执行。

  3.缔约方应尽可能地简化将款项输送给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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