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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6-12-27 来源:卫计委网站

附件4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内容

检查对象(责任单位)

检查结果

管理组织及制度建设

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是□ 否□

2.制定实验室备案工作管理有关规定 省级 是□ 否□,地市级 个。

3.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省级 是□ 否□,地市级 个;县(区)级个。

实验室备案

设区的市

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

开展备案工作的市 个,未对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的市 个。

审批管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20142016年对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受理 件,批准 件。

2.20142016年对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受理 件,

批准 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设立单位

检查实验室设立单位 家(三级实验室设立单位 家):

1.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的 家。

2.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督导的 家。

3.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的

家。

4.三级实验室设立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家。

 

1.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家。

2.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实验档案的 家。

3.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家。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符合要求的 家。

5.运送高致病性的菌(毒)种和样本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实验室

家。

6.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三级实验室 家。

7.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级实验室 家。

8.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进行记录的三级实验室 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9.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三级实验室家,经过论证的 家。

10.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职业防护措施符合要求的三级实验室 家。

11.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建立健康档案的三级实验室 家。

12.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三级实验室 家。

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

1.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2014年监督 户次、2015年监督 户次、2016年监督 户次。

2.20142016年度受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投诉举报案件 件,办结件。

3.20142016年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处罚 件。

其中:警告 户次,行政处分 人次,移送案件 起。

  注:凡未标注时间要求的,以2017年检查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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