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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6-12-27 来源:卫计委网站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6〕1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根据《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安排,我委定于2017年2-7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与协调保障、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制度的落实、医疗救治、监督执法等方面。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艾滋病防治条例》。 
  1.《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与协调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措施和“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医疗服务和监督执法等方面。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和监督执法等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协调与保障、相关配套文件制定、宣传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应急体系的建立及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等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象及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涵盖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具体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1-5。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2月)。各地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综合监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整改阶段(3-6月)。各地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工作开展抽查,可采用双随机方式。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结上报阶段(7月)。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1-5)报送至我委监督局。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我委将适时对部分省份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联 系 人:赵增 
电  话:010-68792623 
传  真:010-68791914 
电子邮箱:zhaozeng@nhfpc.gov.cn 

  附件:1.《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2.《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3.《艾滋病防治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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