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国家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地区
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
民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
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
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7.“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
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
任事件的地区扣 5 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 20 分。具体由环境保护
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8.根据各地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
有关地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 1 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该
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 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
4
地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 2 项未
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 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
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有关
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