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注:1.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
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地
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地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
积进行加分。
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地区
3
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能源消费总量”子目标主要考
核各地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
4.“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近岸海域水质优良
(一、二类)比例”子目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a”的,为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
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等沿海省份分值;括号外
右上角标注“b”的,为沿海省份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值。
5.“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年度绿色发展
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地区得 4 分,其他地区的得分按照
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 0.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