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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12-23 来源:中国海洋报
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保护好 管理好 利用好滨海湿地

   中国海洋报讯 (记者 方正飞)日前,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我国实现对典型代表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新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滨海湿地类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同时,开展受损湿地生态修复,修复恢复滨海湿地总面积不少于8500公顷。

    《意见》要求,各级海洋部门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以坚持生态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分类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滨海湿地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

    《意见》强调,各级海洋部门在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方面有4项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重要自然滨海湿地保护。各级海洋部门要把加强重要自然滨海湿地保护、扩大湿地保护面积作为当前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要通过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等形式,将当前亟须保护的重要滨海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严格有效的保护。

    2017年12月底前,有关省级海洋部门要将辽宁大凌河口湿地、河北黄骅湿地、天津大港湿地、江苏如东湿地、浙江瓯江口湿地、福建东山湿地、广东大鹏湾湿地等选划建立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同时,各省海洋部门根据本地滨海湿地实际情况,选划建立一批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并于2017年12月底之前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对暂不具备条件划建保护区的,也要因地制宜,通过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范围等方式,对生态地位重要的滨海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

    二是开展受损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恢复修复。各级海洋部门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恢复修复和综合治理;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流域综合整治和沿海城镇截污、治污力度,通过源头控制改善滨海湿地环境质量;结合“蓝色海湾”综合治理、“南红北柳”湿地修复等重大工程,逐步恢复或改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三是严格滨海湿地开发利用管理。各级海洋部门要加强滨海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征占用滨海湿地的围填海工程,实施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对于涉及滨海湿地的开发活动,要坚持科学论证、规范使用。

    四是加强滨海湿地调查监测。各级海洋部门要开展重要滨海湿地专项调查,针对重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开展潜在生态风险评价;进一步优化滨海湿地重点监控点位布局,提升滨海湿地监测能力;建立滨海湿地资料数据库,建立集监测、监控、管理等为一体的多功能滨海湿地综合管理平台,全面掌控我国滨海湿地的动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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