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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16]131号

2016-12-22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安全、交通流线等进行必要的调研评估,做好项目前期策划。
第七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
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传染病
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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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新建传染病医院规模的原则。
第九条 据统计国内传染病医院的日平均门诊量与急诊量较低,
与编制床位的比例约为(0.5~1)∶1,这是因为综合医院内一般均
设有传染病门诊,一些传染病病人在此初诊后再转诊至传染病医
院。为提高传染病医院的利用率,提倡传染病医院兼负担周边居
民的非传染病医疗服务任务,在此情况下日平均门诊量与床位编
制的比例可放宽至1∶1。
第十条 传染病医院规模以床位为单位,并以此核定配置其基本
医疗设备、建筑面积和医护人员数。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规模较
小,相关配置按其规模核定。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项目构成。根据传染病
医院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
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传染病医院的房屋建筑由急诊
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等七
个部分组成。科研和教学设施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
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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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现有传染病医院的建筑面积差别较大。与综合医院相
比较,传染病医院的门诊急诊部因日平均门诊量相对较小,门诊及
医技科室面积比例亦相应小一些,但其住院部则因为洁污分区分
流的要求,走道、缓冲前室等辅助面积相应增加,因而加大了住院
部在医院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两者相比,传染病医院与综合医
院的床均面积大体持平。本条亦提出了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床均建
筑面积的参照标准。
第十三条 本条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传染病医院总建筑面
积中所占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现有传染病医院各部分面积占比
数据进行调查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
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通过对现状调查资料的分析研究,并参照现行行业标
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人均
工作用房面积为20m2。
第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中专门从事科研工作人员数量不多,编制
也少,但科研工作与临床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且大多数临床高级
人员均有科研项目并定期进行科研工作。因此,本建设标准确定
承担科研任务的传染病医院,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
准》建标110增加科研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其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务
设施可与医院共用。在建设科研用房的同时,配套建设与之相适
应的中间实验动物室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确定,建筑面积可另行增加。
第十六条 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传染病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
医院、教学医院和临床实习医院,因此本建设标准参照现行行业标
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了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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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大型医疗设备并参照
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各单列项目的房
屋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
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家属等越来越多。在
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应综合考虑合理安排,
大部分地方对医院建设停车场亦作专门规定。
第十九条 目前,冬季采暖已不仅限于寒冷地区,但也并非所有医
院都需要采暖设施。医院建设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采暖方式的不
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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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条 传染病医院选址应特别注意环境保护要求,尤其要注
重院区污、废水排放,医疗废弃物的处置等,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
安全。同时,还应考虑传染病医院内环境与院区周边环境的相互
影响,以及是否方便病人就医、就近利用市政原有设施等综合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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