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传染病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
理工作相适应的通信与信息网络、消防、安防及机电设备监控等智
能化基础设施系统。
第四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病房护理单元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当兼作探视系统时,宜具有探视预约审批、身份核实、探视时长控
制等功能,并可实现探视者与病人的语音和视频双向互动。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医用气体废
气、废液应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应建设医院污水、固体污物的处理设施,
医院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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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传染病医院功能定位、所承担的任务和服务对象需
求进行合理配置。
二、设备装备水平应与传染病医院开展的业务范围、工作量及
医疗人员的技术水平相适应。
三、设备配置要坚持成熟、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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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
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
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
价的2倍~3倍确定。负压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放射检查
室等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功能用房,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
适当提高。
第四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
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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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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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条 文 说 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7)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19)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 (20)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 (22)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设备配置 !!!!!!!!!!!! (23)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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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近年来,各地均在开展传染病医院建设,进一步完善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建设中
规模不统一,差别较大。因此,制定本标准,对于规范和指导传染
病医院建设,确保决策科学、投资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根据我国传染病医院的实
际状况,参照国外传染病医院,并广泛征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
染病医院以及建筑设计单位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建设
标准是为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也是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决策、初步设计审查以及工程建
设的依据。
第三条 在我国,传染病医疗与防治的任务主要由两类机构承担。
一类是专门的传染病医院,另一类是设在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区。
本建设标准的内容适应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项目。现有传染病医
院的改建、扩建工程应综合考虑原有条件参照执行。综合医院传
染病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
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
经济状况相适应,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传染病
医院建设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病人的就诊
和住院条件以及医护人员工作条件。
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当服从城乡建设与发展的全局,并
与城镇已有卫生资源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确保配置合理。
第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避
免见缝插针、盲目建设,提高科学合理性。对已有传染病医院进行
改、扩建时也应事先对院区的建设条件,特别是周边环境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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