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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16]131号

2016-12-22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
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
病医院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
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传染病
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
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
模适宜、功能完善、流程科学、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总体建设规划、
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
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的改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
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
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并做好分期建设中的卫生安
全防护。
第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乡总体规划、
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传染
病发病率和服务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
0.5∶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
平均数确定。
第十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50床以下、250床~399床
和400床及以上。
第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医疗设
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
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用房。
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
信息系统等。医疗设备包括医疗诊断、检查和治疗等设备。附属
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太平间、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
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传染病医院,还应设置相应的科
研和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2·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
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床) <250 250~399 ≥400
建筑面积指标(m2/床) 82 80 78
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
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执行。
第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
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急诊部 2
门诊部 12
住院部 45
医技科室 23
保障系统 10
行政管理 4
院内生活 4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买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
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 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传染病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
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 的标准另行增加科
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
·3·
动物室。
第十六条 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临床实习医院
的传染病医院,其教学用房应按表3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表3 传染病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犿2/学生)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临床实习医院
建筑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郡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十七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
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
第十八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
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配置采
暖供热系统,如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应按有关
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4·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条 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宜设置在人口密集区域。
二、患者就医方便、交通便利地段。
三、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四、有比较完善的市政公用系统。
五、不应临近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生产、贮存场所,不应临近
水源地。
六、不应临近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贮存,家禽、家畜饲养、产
品加工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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