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经办机构对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四十五条 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4-1.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
4-2.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收款通知书
5.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通知书
7-1.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应付医疗费用清算表
7-2.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
7-3.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
7-4.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
7-5.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