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见附件6)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参保人员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相关信息由医疗机构上传,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每日自动生成日对账信息,实现参保地、就医地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和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三方对账,做到数据相符。如出现对账信息不符的情况,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提请部级经办机构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出院结算后5日内将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查询和下载医疗费用及其明细项目。
第三十一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确认工作,并按协议约定,按时将确认的费用拨付给医疗机构。
第三十二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在本辖区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其中,同属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其费用原则上由省本级经办机构负责结算,省本级不具备经办条件的,可由省会城市负责结算;同属地市级和县(市、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其费用原则上由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第七章 医疗费用清算
第三十三条 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是指省级经办机构之间、省级经办机构与辖区内经办机构之间确认有关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应收或应付额,据实划拨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部级经办机构于每月21日前,根据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对账确认后的医疗费用,生成《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见附件7)、《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应付医疗费用清算表》(见附件7-1)、《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见附件7-2)、《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见附件7-3)、《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见附件7-4)、《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见附件7-5)、《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应收医疗费用清算表》(见附件7-6),各省级经办机构可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精确查询本省内各统筹区的上述清算信息,于每月25日前确认上述内容。
第三十五条 部级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根据确认后的《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生成《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见附件8)、《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见附件9),在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发布。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清算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完成清算资金拨付、收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向部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
第三十七条 省级经办机构之间完成清算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资金的上解或下拨。
第八章 稽核监督
第三十八条 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工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第三十九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并逐级上报部级经办机构。
第四十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上报部级经办机构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涉及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冲减参保地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背服务协议规定并处以违约金的,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部级经办机构适时组织跨省异地就医联审互查,对就医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发生的争议及纠纷。
第四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异地就医费用稽核管理,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运行监控制度,定期编报异地就医结算运行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