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合理分布、分步纳入的原则,在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并报部级经办机构统一备案、统一公布。
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中止医保服务、取消或新增定点等情形的,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上报部级经办机构,由部级经办机构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按参保地规定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审核。
第五章 预付金管理
第十六条 预付金是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预付给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用于支付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的资金,原则上按可支付上年两个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额度核定,按年清算。预付金在就医地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就医地所有。
第十七条 预付金建立之初由各省级经办机构上报预付金额度,部级经办机构汇总确认,生成《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见附件2)、《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收款通知书》(见附件3),各省级经办机构在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后按当地规定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付款和收款。
第十八条 部级经办机构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各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支出情况,核定各省级经办机构本年度应付、应收预付金,生成《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预付金明细表》(见附件4),出具预付金额度调整通知书(见附件4-1、附件4-2),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进行发布。
第十九条 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预付金额度调整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参保地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划款。各省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预付金的收付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预付金预警和调增机制。预付金使用率为预警指标,是指异地就医月度清算资金占预付金的比例。预付金使用率达到70%,为黄色预警。预付金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时,为红色预警,启动预付金紧急调增流程。
第二十一条 当预付金使用率出现红色预警时,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向部级经办机构报送预付金额度调增申请。部级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就医地提出调增的额度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下达《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通知书》(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接到部级经办机构下达预付金紧急调增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完成预付金额度及调增资金的付款和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拨付汇总表、收款汇总表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同时向部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
第二十四条 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参保地拨付的预付金或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清算资金,省级经办机构可向部级经办机构提出暂停参保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申请。部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省(区、市)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各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统筹地区及时上缴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用对账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住院医疗费用确认医保基金支付金额的行为。医疗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将其住院费用明细信息转换为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信息,经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参保人员个人以及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