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十五条 专员办开展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以及收到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移交或反映的线索,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或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专员办查实地方政府债务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属于依法应当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单位人员责任的,专员办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财政部要求专员办参加全国性地方政府债务专项检查,应当纳入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八条 专员办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纳入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业务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专员办应当按季度向财政部报送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情况的书面报告,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