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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全文)

2016-12-19 来源:银监会
点击下载全文: 银监发〔2016〕51号 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doc

中国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金融债权债务题的若意见

 

银监发〔201651号

 

各银监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工业和息化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妥善处置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有关金融债权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涉及金融债权债务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对钢铁煤炭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支柱性、战略性地位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不得抽贷、压贷、断贷。

    二、加大对兼并重组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能产生整合效应的钢铁煤炭兼并重组项目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符合并购贷款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

    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主动去产能的钢铁煤炭困难企业进行贷款重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去产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前提下,可以进行贷款重组,调整贷款结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利息。

四、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对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

五、坚决停止对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的金融支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或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以及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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