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热点专题

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16-12-1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根据审核确定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任务和预算规模,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编制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三院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审核、汇总并经院常务会审定后,将本院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报农业部。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及年度预算由财政部核定,以项目支出“基本科研业务费”方式随部门预算下达。

第二十四条      三院根据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各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应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或者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中止等形成的剩余资金,报财政部确认为可留归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后,由科研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在2年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开支范围由三院及其所属研究所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有明确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三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收支情况应纳入三院及所属研究所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五章       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三院及所属研究所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院和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第三十四条      三院及所属研究所应规范内部控制,明确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在任务安排、经费分配、经费使用等方面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农业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研究所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上报三院主管部门。三院审核汇总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科技教育司、财务司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项组织管理、科研工作进展与成效、资金使用情况、科研信用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      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专项经费监督检查和中期绩效评价。中期绩效评价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对专项管理和使用绩效进行全面考核和分析评估。重点评价专项组织管理、支持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和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科研工作完成情况、科技产出与影响力、成果转化与贡献、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档次,报财政部备案,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为“一般”的,提出警告和整改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三院应按照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68号)和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办科〔2009〕63号)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