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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16-12-1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点击下载全文:    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办科〔2009〕63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由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承担的“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三院及所属研究所(含院本级、研究生院,下同)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满足现代农业重大需求,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

(一)自主选题开展的农业科研工作;

(二)农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

(三)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

(四)开展国际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农业科技基础性工作等其他工作。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分类分档、动态调整,依托院所、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院所分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绩效管理,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的监测评价机制,探索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务司职责:

(一)制定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科技教育司审核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分配方案;

(三)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决算管理;

(四)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期绩效评价;

(六)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科技教育司职责:

(一)配合财务司制定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根据农业科技规划、应用需求和三院及所属研究所职能定位,提出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农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任务;

(三)配合财务司审核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分配方案;

(四)配合财务司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考核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任务实施与组织管理情况;

(六)审核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七)配合财务司组织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期绩效评价;

(八)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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