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应当 按照 有关规定对投资补
助和贴息项目 进行稽察, 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
出 处理, 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 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重要依
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 中 央管理企业和项目 单位
应当 自 觉接受审计、 监察、 财政等部门 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
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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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整改, 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
责任、 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违反《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行政机关公务
员 处分条例 》 相关规定的;
( 二) 违反规定受理资金申 请报告的;
(三) 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
( 四)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项目 汇总申 报单位和地( 市) 、 县( 市) 级发
展改革部门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 在
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 请报告, 或者调减其
中 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 一) 指令或授意项目 单位提供虚假情况、 骗取投资补助和
贴息资金的;
( 二) 审核项目 不严、 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
( 三) 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 现
严重失误的;
( 四) 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 存在较多 问题且督促整改
不到位的;
( 五) 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 报告相关项目 信息的;
(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项目 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由省级发展改革委) 责令其限
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 核减、 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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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暂停其申 报中 央投资补助和
贴息项目 , 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 和在“信用 中
国”网站公开,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 一) 提供虚假情况, 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 二) 转移、 侵占或者挪用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 三) 擅自 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 四) 项目 建设规模、 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
告的;
( 五) 无正当 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 六)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 七) 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 报告相关项目 信息的;
( 八)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 了 应对自 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
项, 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 , 不适用 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 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5 日 起施行。 《中 央预
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管理办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 会令第 3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