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采用 贴息方式的, 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 符合贴
息条件的贷款总额、 当 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 贴息率应
当 不高于当 期银行中 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六条 对于补助地方的项目 , 数量多 、 范围广、 单项资
金少的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无法明确到具体项目 的, 国家发展
改革委可以打捆或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打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仅下达同意安排的项目 数量、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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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和贴息总额, 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 责分解。 切块下达的年度
投资计划, 应当 明确投资目 标、 建设任务、 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
等, 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 责安排具体项目 。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 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 责,
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在线平台 报备相关项目 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
委应当 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 , 应当 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不得擅自 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严
禁转移、 侵占或者挪用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 汇总申 报单位应当 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
补助和贴息项目 的下列实施情况, 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 向 国家发
展改革委报告。
( 一) 项目 实际开竣工时间;
( 二) 项目 资金到位、 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 三) 项目 的主要建设内容;
( 四) 项目 工程形象进度;
( 五) 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 标准和内容发生
较大变化等情况, 导致项目 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 标的, 项目 单位
和项目 汇总申 报单位应当 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打捆和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的项目 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调整, 调整结果应当 及时通过在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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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有
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 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 并根据评估评
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 必要调整。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的财务管理, 按照 财政部
门 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 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 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在审
批、 建设过程中 违法违规行为 的举报, 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应当 会同 有关部门 , 依据职
责分工, 利用 在线平台 , 对使用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 加强
监管, 防止转移、 侵占或者挪用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保证政府
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和项目 顺利建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