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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全文)

2016-12-15 来源:发改委网站
第七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 用 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
目 , 原则 上不得用 于已完工项目 。
项目 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 上应当 一次性核定, 对于已
经足额安排的项目 , 不得重复申 请。 同一项目 原则 上不得重复申
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 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 , 应当 列入三年
滚动投资计划, 并通过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以下简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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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平台 ” ) 完成审批、 核准或备案程序(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 应完
成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 , 并提交资金申 请报
告。
第九条 资金申 请报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 一) 项目 单位的基本情况;
( 二) 项目 的基本情况, 包括在线平台 生成的项目 代码、
建设内容、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 三) 项目 列 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并通过在线平台 完成
审批( 核准、 备案) 情况;
( 四) 申 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 五)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 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 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
第十条 资金申 请报告由需要申 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
项目 单位提出 , 按程序报送项目 汇总申 报单位。 项目 汇总申 报单
位应当 对资金申 请报告提出 审核意见, 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
委。 资金申 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 或者与 年度投资计划申 请合并
报送。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
展改革委( 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 、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
央管理企业等为 项目 汇总申 报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 汇总申 报单位应当 对资金申 请报告的下列事
项进行审核, 并对审核结果和申 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规性负 责。
( 一)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 和申 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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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 三) 项目 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 四) 项目 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并通过在线平台 完
成审批( 核准、 备案) 。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 请报告后, 视具体情
况对相 关事项进行审查, 确 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
审。
项目 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 单的, 国家发展改
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 请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同 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 , 国
家发展改革委应当 批复其资金申 请报告。 资金申 请报告可以单独
批复, 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
第十四条 批复资金申 请报告应当 确定给予项目 的投资补助
或者贴息金额, 并根据项目 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 一次或者分次
下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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