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三院职责:
(一)制定本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建本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
(三)组织提出本院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
(四)提出本院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资助任务及预算分配方案;
(五)批转本院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
(六)指导和监督所属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
(七)组织编报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八)配合农业部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工作;
(九)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研究所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法人管理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负有第一责任;
(二)制定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
(三)组建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
(四)编报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
(五)具体组织实施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任务和预算方案;
(六)具体管理和使用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
(七)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任务管理
第十条 三院及所属研究所应分级组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院级管理咨询委员会负责评议本院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任务及预算建议方案,由农业部财务司和科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院所两级负责人、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科研人员以及经济或财务管理专家等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来自行业协会、其他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的专家参加管理咨询委员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院法定代表人担任。
所级管理咨询委员会负责评议本所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任务及预算建议方案,人员组成参照院级管理咨询委员会。
第十一条 管理咨询委员会应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开展咨询审议,并建立回避制度。
咨询审议意见分为同意资助和不予资助,并对同意资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咨询审议意见是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科技教育司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农业部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十三条 三院及所属研究所围绕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方向,根据农业部提出的年度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任务要求,组织本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申请者一般为科研院所在编人员。
第十四条 三院及所属研究所可以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联合院(所)外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经费一般不能拨至院(所)外单位,确需外拨时应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院属单位之间开展联合研究工作,应在部门预算“二上”之前签订科研任务合同,经费预算直接细化并下达到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三院根据院、所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年度资助项目方案和资金分配情况统计表、资金评审情况统计表(参考样表格式附后),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财务司审核。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牵头负责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30%。
第十七条 管理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以及年度资助项目在全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除外)。经公示无异议,三院与研究所签订工作任务书;研究所与资助对象或团队负责人签订工作任务书。
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如需调整工作任务,须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并报经院或者研究所负责人批准后,重新签订工作任务书。
工作任务书格式由三院自行确定,内容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节点、研究团队(含合作单位)、绩效目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等。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期满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结题申请、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由院所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申请书、任务书、阶段性自查报告、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意见、有关重要成果等技术材料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形成的论文和专著等科研成果须标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编号)”,英文标注“Central Public-interest Scientific Institution Basal Research Fund(NO.)”。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规定开放共享,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