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1.本公约无限期开放签字。
2.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任何当事国得依下列方式之一成为本公约缔约国;
(a)对于批准不附保留之签署;
(b)待批准之签署,继后批准;
(c)加入。
3.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下称“保存人”)交存一份批准书或加入书;批准或加入即为生效。
第十条
1.本公约在7个国家按第九条第2段方式成为本公约缔约国起4个月后生效。
2.本公约嗣后对每个缔约国应自该国对于批准不附保留之签署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4个月后生效。
第十条 副
1.根据本条,缔约国可就《公约》修订问题召集会议,对《公约》进行修订。
2.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订建议。
3.所建议的任何修正案的文本及修订理由须通过根据《公约》行使常设主席团(下称“主席团”)职责的组织或政府,并由主席团随即转告所有缔约国。缔约国对文本的任何意见要在自主席团把修正案通知缔约国之日起3个月内通知主席团。主席团须于意见提交的最后一天之后立即把截至该日所收到的全部意见转告各缔约国。
4.主席团将根据1/3缔约国的书面要求召集缔约国会议,审议根据第3段提出的修正案。主席团将就会议的时间与地点同各缔约国进行协商。
5.修正案须经与会缔约国投票表决以2/3的多数通过。
6.被通过的修正案将于2/3缔约国向保管者交存接受卡之日后第4个月的第一天起对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生效。对在2/3缔约国交存接受书之日后交存接受书的任何缔约国,修正案将于该国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4个月第一天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
1.本公约将无限期有效。
2.任何缔约国可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5年后书面通知保存人退出本公约。退约应于保存人接得通知之日起4个月后生效。
第十二条
1.保存人应尽快将下述事项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a)《公约》之签署;
(b)本公约批准书之交存;
(c)本公约加入书之交存;
(d)本公约生效日期;
(e)退约通知。
2.本公约生效之后,保存人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在联合国秘书处予以登记。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尔,原奉以英文本、法文本、德文本和俄文本各式一份。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文本均交保存人,保存人则将正式副本分送所有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