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拉姆萨尔,1971午2月2日,经1982午12月3日的议定书修订)各缔约国,确认人与其环境相互依存;考虑到湿地的基本生态功能是作为水文状况的调节者,是某种独特植物区系和动物区系,特别是水禽赖以存活的生境;深信湿地是具有重大经济、文化、科学和娱乐价值的一种资源,一旦丧失则不可弥补;希望制止目前和今后对湿地的蚕食,乃至丧失;确认水禽在季节性迁徙时可能会超越国界,因此,应视为一种国际资源;确信具有远见的国家政策与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相结合,可以确保湿地及其动植物区系得到保护;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1.为本公约之目的,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2.为本公约之目的,水禽系指从生态学角度看以湿地为生存条件的鸟类。
第二条
1.每个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土内适当湿地列入由依第八条所设管理局保管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下称《名录》),该《名录》由根据第八条设立的办事处保管。每块湿地的边界应在地图上精确标明和划定,可包括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海洋水体,特别是具有水禽生境意义的地区岛屿或水体。
2.选择列入《名录》的湿地,应根据它们在生态学、植物学、动物学、湖沼学或水文学方面的国际意义来考虑。首先应列入一年四季均对水禽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
3.将湿地列入《名录》,并不损害其所属缔约国的专有主权。
4.每个缔约国在按照第九条规定签署本公约或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应至少指定一块湿地列入《名录》。
5.任何缔约国均有权将其领土内的其他湿地增列入《名录》,扩大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边界,或者出于紧急的国家利益的考虑,取消列入《名录》的湿地或缩小其边界,并应尽快将这类变动,通知负责第八条规定的常务办事处的组织或政府。
6.每个缔约国在指定列入《名录》的湿地和就列入《名录》的其领土内的湿地行使修改条文的权利时,应考虑其对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迁徙水禽所负的国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