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大力发展冰雪体育组织。加强各单项协会指导、组织和传播功能。鼓励冰雪类民办非企业组织发展,积极培育多形式、多层次冰雪协会,引导协会提供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与产品。统筹协调滑冰场、滑雪场等经营单位和冰雪运动俱乐部资源,推动群众性冰雪体育组织健康发展。
稳步推进部分项目职业化。以冰球、花样滑冰和高山滑雪为试点进行职业化探索,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建立职业政策制度体系,鼓励多元投入职业体育,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组建冰雪职业俱乐部和专业冰雪运动团队。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入机制
健全财政对冰雪运动的投入机制,支持人才培养、公益活动等。鼓励符合条件的冰雪装备企业积极申请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引导社会资本的投入。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冰雪运动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冰雪运动发展基金。鼓励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群众性冰雪赛事。
(二)落实支持政策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按照现行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冰雪场地的房产、土地符合体育场馆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确保冰雪运动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鼓励保险机构围绕冰雪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引导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旅行救援类保险。
(三)保障用地需求
积极引导冰雪产业用地控制规模、科学选址,并纳入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重点冰雪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修建冰雪运动场馆及配套的服务设施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冰雪运动设施。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发展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对选址有特殊要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指标以外的重大冰雪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可按单独选址项目安排用地。对非营利性的冰雪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有偿使用,可以协议方式供地。
(四)完善标准和统计
加强冰雪运动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冰雪运动标准体系,制定相关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提高场地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提供、技能培训、人员资质、活动管理、器材装备等各方面标准化水平。完善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服务标准,积极为各类冰雪赛事活动提供服务。强化标准实施,加强冰雪运动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提升冰雪运动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保障。完善冰雪产业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建立行业监测机制。
(五)注重人才培养
健全冰雪人才职业标准和冰雪运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系。发挥政府扶持引导作用,建立冰雪人才信息库,鼓励冰雪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引进,提升冰雪体育服务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冰雪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学院设置和发展冰雪产业相关专业。发挥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社团俱乐部和企业等各类力量,充分利用多样化教育资源开展冰雪人才培养和培训,支持退役运动员接受再就业技能培训,推动跨界合作,共同培养冰雪运动人才。加强冰雪人才的国际交流和培养。
(六)加文化宣传
鼓励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对冰雪体育文化、冰雪运动健康知识和赛事活动的宣传和展示,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冰雪运动习惯和消费观念。利用冬奥会、全国冬运会以及各冰雪单项赛事的契机,开展宣传、展览、征文、集邮等丰富多彩的冰雪体育文化活动。积极支持形式多样的冰雪题材文艺创作,推广冰雪文化。倡导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冰雪产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本规划,建立由体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旅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冰雪运动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研究推进冰雪运动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冰雪运动发展相关任务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旅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