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积极拓展服务范围。要立足单位、聚焦服务,不断拓展志愿服务领域,扩大志愿服务覆盖面。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面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的志愿服务,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鼓励公共文化设施与大中学校结对子,成为大中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基地,设计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志愿服务项目。倡导公共文化设施加强社会合作,组织志愿者走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举办知识讲座、巡回展览、文艺演出、阅读推广等,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积极探索“互联网+志愿服务”,安全合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助推志愿服务专业化、特色化和精准化。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志愿服务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四、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志愿服务制度
(十一)做好志愿者招募和注册。公共文化设施要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及时发布招募信息,明确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经常性招募和临时性招募,使志愿服务有人做、做得好。依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志愿者注册制度,保护志愿者个人隐私。志愿者应在注册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十二)加强志愿者培训和管理。公共文化设施要根据志愿服务要求,以提升志愿者素质和能力为重点,组织学习培训,开展研讨交流,不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志愿者骨干的培养,使他们成为公共文化设施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跟踪掌握志愿者接受培训、参加服务的情况,评估服务效果,及时改进提高,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有效衔接。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尊重志愿者意愿和劳动成果,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优秀志愿者。
(十三)健全志愿服务考核激励机制。公共文化设施要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开展以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调动和保护志愿者的积极性和服务热情。按照《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号)和《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49号)要求,采用统一的内容、格式和记录方式,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志愿者参加公共文化设施志愿服务的信息,规范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做好志愿者星级认定工作。要充分体现志愿服务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特点,建立志愿者嘉许制度,褒扬和嘉奖本单位招募的优秀志愿者,积极探索优秀志愿者激励回馈制度。按照“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志愿服务虚假证明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