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起草说明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 号)要求,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
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对于极少数保
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要推进规范定价程序,制定成本监审规
则,加强成本监审,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具有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特征,
公共服务属性较强,其硬座、硬卧等席别主要满足人民群众
基本出行需求,票价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监管。成本是政府制
定价格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加强成本监审,合理核定普通旅
客列车运输成本,有利于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
性,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加强成本约束,切实保护广大旅客合
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发改价格
[2015]3000 号)将“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普通旅客
列车票价率成本”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根据上述中发[2015]28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建立健全
政府定价制度,加强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经反
复研究论证并征求各方面意见,我委拟定了《铁路普通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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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 5 章 25 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
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审遵循原则、监审基础,并对铁路
运输企业提供监审资料、逐步完善运输成本核算制度提出要
求。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明确定价成本项目包括主营
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规定营业外支
出、资产减值损失等 9 项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第三章“定
价成本核定”,主要明确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各项
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合理水平的核定方法。第四章“定价成本
归集和分摊”,明确定价成本归集方式和共用成本分摊指标,
进而确定了代表品席别(硬座)单位成本核定办法。第五章
“附则”,明确了地方参照制定监审办法、《办法》解释权和
生效时间、有效期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