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费用增
长幅度高于历史平均增长幅度的,应当参照历史变动趋势合
理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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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定价成本归集和分摊
第十八条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按照专项
成本和分摊的共用成本分别归集。
专项成本指专项归属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的费用
支出。
分摊的共用成本指普通旅客列车运输与货物运输、行包
运输、动车组列车运输等共用线路、设备设施、运行作业等,
经合理分摊归属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的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共用成本按照以下方法分摊计入铁路普通旅
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
线路运行相关费用按照普通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货
物列车、行包专列走行公里进行分摊。
旅客运输与货物运输、行包运输共用车站作业以及站内
运行相关费用按照车站旅客、货物、行包运输直接生产人员
比例进行分摊;普通旅客列车运输与动车组列车运输共用车
站作业以及站内运行相关费用按照列车发到旅客人数比例
进行分摊。
信号设备、通信设备、供水供电设备相关费用按照普通
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货物列车、行包专列走行公里比例
进行分摊。
机车整备及运行相关费用按照普通旅客列车、货物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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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专列牵引机车走行公里比例进行分摊。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照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动车组列
车运输、货物运输、行包运输周转量比例进行分摊。
财务费用中的交付使用资产贷款利息、其他长期借款利
息按照所涉及资产的原值比例进行分摊,其他财务费用按照
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动车组列车运输、货物运输、行包运输
周转量比例进行分摊。
其他共用成本按照相关运输周转量比例、列车牵引总重
比例等指标进行分摊。
普通旅客列车加挂行李车、邮政车的,相关费用按照客
车、行李车、邮政车编组比例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