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热点专题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2016-12-02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三十八条【约谈】对有下列情形的从业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一)严重违反水运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多发的或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严重违约,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项目管理混乱的;
(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约谈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时,应当发书面约谈通知,通知中明确被约谈人职务、约谈时间和地点、约谈原因、内容和相关要求等。约谈结果应当经双方签字确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约谈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处罚通报】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下级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上报备案,上级部门定期将处罚情况在门户网站集中公布,并在市场检查意见中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重点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运建设市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重点从业单位监管制度。一年内多次被通报,或信用等级被定为D级的从业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进行巡视或检查。
第四十一条【信用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度。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及其确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中,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十二条【工作人员要求】参与市场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与相关从业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并遵守廉政相关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一般规定】对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处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管理能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项目(含特许经营项目、PPP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能力自行管理的,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整改,并可进行约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基建程序】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给予警告;未履行项目建设法定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招标的,责令整改;未按规定招标先行建设的,责令整改或重新招标;未竣工验收投入正式使用的,责令改正。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招投标处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已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应招标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或者对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或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标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质量安全事故】从业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拖欠支付】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不予投入试运行。
第五十条【资质资格申请】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申请水运建设从业资质资格等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商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撤销,并给予相应处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一条【转包违法分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上述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二条【超资质承揽工程】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上述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三条【中介违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受托事务的,责令改正;提供虚假信息、数据、结论或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记入信用档案。
社会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给委托人的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诉举报】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投诉为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拖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材料款、分包款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十六条【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或从业单位主要岗位人员对工程建设质量或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记入信用档案,视其情节轻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商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处以警告、停止执业一年、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信用评价】在水运工程企业信用评价过程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较高信用评价等级的,信用评价结果无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对严重失信的从业单位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进入水运建设市场。
第五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行业自律】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协助作好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是指水运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水运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为水运建设项目提供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的单位。
代建单位是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