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探索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
联合有关部门,完善道路客运定价机制,逐步推进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制度,建立道路客运政府指导价与油、气等能源价格联动机制。精简道路客运价格调整审批事项,道路客运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价下自行调整道路客运价格,不需要报批,但需提前向社会公布。试点推进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除农村客运外的道路客运班线价格交由道路客运企业依据运营成本、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和市场供求状况等自主确定;对于竞争充分的客运班线或城市间与高铁平行的客运班线,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道路客运企业自主定价并向社会公布。完善旅游客运企业与旅行社的价格协商制度,逐步形成旅游包车市场价格指数,遏制"零团费、零车费"等不规范价格行为。稳步推进道路客运站收费机制改革,将联网售票、实名制售检票等纳入收费规则,并将道路客运站收费标准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综合考评结果挂钩。试点推进客运站收费的市场化改革,由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依据服务项目和服务品质协商确定服务价格。
(六)优化调整道路客运服务网络
结合铁路、民航客运发展,突出道路客运线网的差异化布局,积极构建与铁路、民航相衔接的道路客运集疏运服务体系,积极培育火车站、机场开往周边人员密集区域的中短途道路客运市场。加快完善高铁和城际轨道交通不能覆盖区域的道路客运网络,不再审批与现有或即将开通的高铁线路起讫点重合的道路客运直达班线。加快发展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积极发展灵活、快速、小批量的道路客运定制服务产品,建立多层次客运服务体系。对提供道路客运定制服务的,原则上应当使用7座(含7座)以上的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车型的从业资格。大力发展通勤班车(包车)、特色旅游客运专线、机场快线、高铁快线、商务快客、短途驳载等特色客运业务;对从事定线通勤包车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可按月申领;对线路固定,从事机场快线且单程运营里程在200公里以内、高铁快线且单程运营里程在200公里以内、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50公里以内的,通行时间不受限制。建立健全道路客运班车从事小件快运、邮件运输的制度规范和服务标准,提升道路客运综合发展能力。
(七)加快完善道路客运站点服务网络
统筹规划建设综合客运枢纽站、道路客运场站和道路客运停靠站,形成功能适用、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的道路客运场站体系。进一步加大道路客运场站建设投入,并将道路客运场站公益性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纳入交通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科学设立道路客运停靠站点,形成"一站带多点"的站点布局,试点推进在住宅密集区域、大型市场、产业园区、学校聚集区、民航铁路站场等客源密集区域建设适宜的道路客运停靠站点,便于乘客就近上下车。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或高速公路出入口,试点建设道路客运停靠站点,推进节点运输。科学规划建设农村客运站点,鼓励建设"规模适中、标准适宜、安全实用"的农村客运场站。拓展道路客运场站服务内容,鼓励道路客运场站"运游结合、运邮一体",依托现有场站加快建设旅游集散中心、虚拟空港或邮件集散中心。积极拓展道路客运场站的服务功能,鼓励道路客运枢纽场站综合开发,推进站商一体化,并提供宾馆、餐饮、汽车租赁、门票代售、小件快递、邮件转运等延伸服务。
(八)加快推进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突出农村客运公益属性,商请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支持农村客运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和集中联片特困地区农村客运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客运"村村通"工作,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农村客运服务等有效方式,加大对农村客运发展的支持力度,确保实现2020年具备条件的建制村100%通客车。坚持运邮结合、客货并举,统筹协调农村客运、农村物流、农村邮政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场站、车辆在服务农村物流、小件快运和农村邮政等方面的组合效应。统筹协调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发展,提高城乡客运基础设施一体化水平、信息服务一体化水平和发展政策一体化水平,有效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积极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缩短发班间隔、增加停靠站点,统一服务标准、车型配置、外观标志和车内配套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镇村公交,享受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政策。扎实开展京津冀客运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省际毗邻地区主要通道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积极探索运营模式创新、许可方式改革、站点设置优化、票制票价完善等体制机制,并逐步推广到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引导重点区域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九)推进建设与互联网深入融合的道路客运智慧服务系统
依托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多渠道、多方式、交互式、体验式的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实时匹配运力资源与市场需求,满足公众出行计划提前预定、换乘信息便利查询、车票在线预定支付、定制出行服务等多层次、个性化、精准化的出行需求。加快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开展京津冀地区联网售票试点,逐步拓展至全国,实现道路客运全国联网售票。试点推行道路客运电子客票和票款移动支付,并逐步与铁路、民航等售票系统对接,稳步推进联程联运和一票制服务。充分发挥联网联控系统、移动互联平台在信息资源和数据采集等方面的优势,建设道路客运决策支持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为行业和企业掌握道路客运市场运行情况、优化线网布局和客运资源配置等提供决策支撑。
(十)完善道路客运运营动态监管系统
全面推进道路客运车辆联网联控,稳步提高数据质量和车辆上线率,强化联网联控系统的信息实时查询、车辆动态监管、行业运行分析、管理辅助决策等功能。加快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建设,建成道路客运企业、驾驶员和客运车辆数据库,推进道路客运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电子化,建立跨省域信息交换平台和执法查处机制。加强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信息化管理,逐步将省内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纳入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推进联网联控系统与包车客运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包车备案运行线路和实际运行轨迹的实时比对,强化包车客运的动态管理。
(十一)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积极推行道路客运企业统一招聘和管理驾驶员,统一支付劳动报酬,统一购置、调度和维护运营车辆、统一承担安全生产风险,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在车辆、人员、动态监管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5号令)的规定,督促动态监控人员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并加强对违章驾驶员的提醒、教育和处罚。强化道路客运站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责任;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以客运站和配客点为依托,做好道路客运站安全防范工作,加快实现在三级以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售检票。
(十二)推进道路客运运力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升级
进一步推进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工作,优化道路客运车型结构,提高车辆技术装备水平和旅客乘坐舒适度,提升车辆安全保障能力和节能减排水平。改革营运客车二级维护制度,交由道路客运企业自行实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营运客车年度审验时不再查看二级维护记录,但如客运车辆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倒查客运企业对客运车辆二级维护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加快道路客运运力结构调整,鼓励高效、低耗、安全、舒适的客运车辆发展,提高城际、城乡客运中高级营运客车的比重,加速淘汰老旧营运客车。支持道路客运企业根据市场需要科学选择道路客运车辆,做到大中小型相配套、高中级别相结合。适应农村地区需求特点,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客运车型的多样化和标准化。对公交化运营的城乡客运班线,在通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试点使用城市公交车型。
(十三)全面提升道路客运驾驶员职业素质
推进营运驾驶员职业教育,畅通客运驾驶员培养渠道,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关、从业资格考试关和发证关,提升道路客运驾驶员职业素质,特别是加快提升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其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道路客运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培训,开展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和落实安全提醒制度。稳步提升道路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培育行业先进典型,增强从业人员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
(十四)有序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
优化调整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制度,完善接驳点设施标准、服务规范和接驳流程。加强接驳点规划与建设,鼓励企业共建共营接驳点,启动公用型接驳点建设。积极推动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联盟发展,鼓励联盟内企业实施资源共享或整合。落实接驳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强接驳点管理,确保驾驶员落地休息,确保驾驶员按规定接驳。对于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要尽快实施接驳运输;不能实施接驳运输的,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许可延续经营。对于超过2000公里的长途客运班线,到期后暂停延续经营或利用现有线路资源实施换客车换驾驶员的接驳运输。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确需新开通的,必须实行换客车换驾驶员的接驳运输,并确保接驳运输后的线路运营里程不超过80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