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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全文)

2016-12-01 来源:财政部网站
点击下载全文: 财预〔2016〕154号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pdf
点击下载全文: 财预〔2016〕155号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pdf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以下统称《办法》)。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地方政府债务是地方财政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应当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后债务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增强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09年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起,财政部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管理工作。2009年-2014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全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国发〔2014〕43号文件明确,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财政部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和《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83号),指导地方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2016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近期,财政部在系统总结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制度办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15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情况,制定印发了《办法》。

二、问:《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从债务限额确定、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和决算、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是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有关规定,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债务限额的确定依据和程序,要求地方做好限额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衔接,保障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

二是规范预算编制和批复的流程。按照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要求,《办法》细化了债务收支列入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内容、审批程序、科目使用等,推动政府举借债务和使用债券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严格预算执行。按照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地方政府举债应当有偿还计划和偿还资金来源,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的规定,《办法》细化了债券发行、转贷、使用,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支付的处理方法,保障偿债资金来源,维护政府信用。

四是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国发〔2014〕43号文件“经清理甄别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要求,明确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的程序、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转化为政府债券的程序、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的程序等,提高存量债务管理透明度和规范性。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国发〔2014〕43号文件“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办法》强调债务公开有关要求,强化人大和社会监督,发挥地方财政部门和专员办的监督作用,形成依法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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