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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6-11-22 来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点击下载全文: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3 号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
2008 11 13 日科学技术部第 27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9 2 1 日起施行。
部 长 万钢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
的评审质量,现对科学技术部 1999 12 24 日公布、 2004
12 27 日修改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
部令第 9 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章中 异议处理部分的规定单独作为一章,作为
第五章,其他章节序号顺延。第四章推荐修改为 推荐和受理
第七章授奖修改为 批准和授奖。 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调整
为第八章,并修改为 监督及处罚
二、第三条修改为: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 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
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
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
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
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
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三、第四条修改为: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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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的 一年以
修改为 三年以上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重大工程项目 , 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 科学技术工程、
国防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六、第三十条修改为: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
人数不超过 15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10 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
不超过 10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7 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50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30 个。
七、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
评审组的委员或者经科学技术部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
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
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八、删除第五十条第二款。
九、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
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十、删除第五十四条中的 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
共利益
十一、 第五十六条修改为: 经评定未授奖的国家自然科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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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
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十二、第五十九条修改为: 符合奖励条例第十五条及本细则
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
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 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推荐
人。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
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
目经奖励办公室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
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
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十五、将第七十三条调整为第六十三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
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
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六、删除第七十四条。
十七、将第七十七条调整为第六十六条,并修改为 奖励办公
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
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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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将第七十八条调整为六十八条,并修改为: 涉及候选
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 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
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
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
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
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
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
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 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
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
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 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
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 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
组织国家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组织 的评审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
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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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将第六十二条调整为第七十七条,并将其中的 初评
结果修改为 评审结果
二十二、将第六十六条调整为第七十九条,并将第一款第一
项修改为: “() 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
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
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初评和评审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
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涉
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
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 400 项。
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 3 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
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 15%
二十五、将第七十一条调整为第九十一条,并修改为: 科学
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
活动中违反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 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分别
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
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谋取国家科学技术
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 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
格;已经授奖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学技术
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 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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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
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由科学技术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
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四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
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
科学技术部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 、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
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
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
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学
技术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 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
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 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
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 2009 2 1 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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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重新公布。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1999 12 24 日科学技术部令第 1 号公布,根据 2004
12 27 日科学技术部令第 9 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
例实施细则 >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 2008 12 23 日科学
技术部令第 13 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
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
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以下称奖励条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
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
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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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 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 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
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
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
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
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 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
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
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
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宏
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
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以下称奖励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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