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利用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等,在中央、地方两级结算时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省(区、市)推荐的先进典型市(州)、县(市、区)。
(财政部负责)
八、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以奖代补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PPP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时优先支持,推进其行政区域内PPP工作,鼓励地方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对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在两年之内对其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鼓励地方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发挥企业债券促投资、稳增长的积极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省(区、市),优先将该地区水利建设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优先安排中央水利建设投资。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市(州)、县(市、区),在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
(国土资源部负责)
十二、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部负责)
十三、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面予以倾斜,鼓励地方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新引擎。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对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州),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中国制造2025”城市、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在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安排中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予以倾斜,促进其行政区域内制造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和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
十五、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市(州),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在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上予以倾斜,鼓励地方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优势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优先支持设立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促进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级。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