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高职教师素质协同提升
各省(区、市)遴选具备条件的优质职业院校、应用型高校、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作为牵头单位,按照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不同阶段人才接续培养的要求,组织省域内学校的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衔接专业教师开展团队研修和协同创新,打造一批定期研修、协同研究、常态合作的中高职教师专业技能创新示范团队。各省(区、市)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协同提升的专业群,支持牵头学校整合优势资源,提供工作室或平台运行条件保障,支持主持人有效开展工作。
1.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师协同研修。遴选国家级(省级)中高职示范学校具有教学专长的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主持建立“双师型”名师工作室,牵头组织区域内学校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师,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研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期不少于4周的团队研修。重点开展理实一体课程开发、行动导向的教学实践与演练、教科研交流与项目合作,协同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科研教研能力、研究协作能力等,共同研究开发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人才接续培养课程、教材及数字化资源。
2.紧缺领域教师技术技能传承创新。面向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传统(民族)技艺等紧缺专业,遴选具备条件的优质职业院校、应用型高校、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立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组织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名师、兼职教师领衔,采取集中面授、项目合作研发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区域内中高职教师进行为期不少于4周的技术技能实训。重点开展新技术技能的开发与应用、传统(民族)技艺传承、实习实训资源开发、创新创业教育经验交流,提升教师专业实践操作技能、技术应用与创新能力等。
3.骨干培训专家团队建设。面向承担计划任务的单位、基地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培训者,采取集中面授、网络研修、课题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期不少于2周的培训组织实施能力专项研修,提升培训者的培训需求诊断能力、教学设计实施能力、课程与数字化资源开发能力、核心技能创新与推广能力、工作室(平台)主持能力和绩效考核评估能力。
(三)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合作
各省(区、市)要联合行业组织,遴选、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和兼职教师资源库,将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和兼职教师聘用有效对接,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企业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校企人才双向交流机制,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1.选派教师到企业实践。采取考察观摩、技能培训、跟岗实习、顶岗实践、在企业兼职或任职、参与产品技术研发等形式,组织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进行为期不少于4周的企业实践。重点学习掌握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发展趋势、前沿技术研发、关键技能应用等领域,以及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应用技术需求等内容,推进企业实践成果向教学资源转化,结合实践改进教学方法和途径,发掘学校技术服务企业发展的方式和途径。各地要遴选具有代表行业先进水平、有较强影响力、覆盖专业面广的企业,完善校企共建教师企业实践流动岗(工作站)机制,支持企业常设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
2.设立兼职教师特聘岗。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国家亟需特需专业及技术技能积累、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专业,支持职业院校设立一批兼职教师特聘岗位,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工程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到学校任教,兼职教师每人每学期任教时间不少于80学时。各地要建立本地区对接产业、实时更新、动态调整的兼职教师资源库,开展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岗前培训,支持兼职教师参与“双师型”名师工作室建设、校本研修、产学研合作研究等。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行业特点、人力资源成本等,具体确定兼职教师聘用人数和补贴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教育部制订计划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指南,成立专家库,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推进优质资源共享共用,组织开展督查评估。中央财政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渠道,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引导地方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升计划的实施成效。各省(区、市)要将计划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制订本地区项目实施办法,按年度将规划方案报教育部审核,安排专门机构、专人负责,落实工作经费,做好计划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承担单位要整合优质资源,制订对接需求的实施方案,落实条件、人员与经费保障,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做好项目总结和效果评估。
(二)加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示范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企业实践基地,支持教师培养培训资源匮乏省份与资源丰富省份联合组织实施计划,建立承担单位工作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组建专业化培训专家团队,建成一批教师教育优势特色专业和优质课程资源,推进有条件的基地试点探索教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学位教育课程衔接和学分互认,构建完备的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三)严格经费管理。各省(区、市)要参照国家关于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范使用管理中央补助经费,严格界定经费开支范围,控制培训费定额标准,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事项实行政府采购。实行经费审计和预决算制度,严禁将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其他资金缺口,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虚列、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专款专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相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开展督导评估。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要健全计划的绩效评价和激励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自我评估、匿名评教、专家抽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工作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经费分配、任务调整、考核奖励、鼓励宣传的重要依据。建立公示制度,按年度对各地、各承担单位执行情况和工作绩效予以公示,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教育部 财政部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