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眼病防治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国家、省(区、市)、市和县、乡、村两个眼病防治工作网络, 明确各级眼科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眼科、设有眼科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任务和要求,构建适合我国国情、较为完善的眼科医疗服务网络,提供全面、公平、可及的眼科医疗服务。
2.鼓励城市三级医院眼科、眼科医院与县级综合医院眼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纵向合作,提升眼科诊疗和眼健康服务整体水平。
3.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医院等工作为契机,大力推动县域眼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发挥其作为基层眼科医疗服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提高常见眼病诊治与急诊处理能力,落实眼病分级诊疗。
4.加强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眼病防治工作,探索建立基层眼病防治工作模式。将初级眼保健服务纳入初级卫生保健体系。
5.加强眼科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眼病防治机构、低视力康复机构的沟通协作,建立医、防、康复相结合的合作机制。
(四)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
1.开展眼病防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继续医学教育作用,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组建师资队伍,制定培训大纲、课程体系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等,充分发挥培训基地的示范作用,分级分类对眼病防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
2.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防盲技术指导组和眼科专业学协会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基层眼科及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加强数据收集与信息化建设。
1.开展眼病防治相关的医疗资源调查和眼病流行病学调查,持续有效监测主要致盲和视觉损伤眼病的患病率、发病率及顺位变化情况,全面评价眼病综合服务能力。
2.不断完善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进一步加强对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有条件的省份要加快建立基于电子病历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协同的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3.探索信息化技术在眼病预防、诊断和随访等方面的应用,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远程医疗信息系统提升基层眼病预防和诊疗水平。
(六)完善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
1.把眼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健康扶贫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要求。加强与残联、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安排,细化分工,保障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各级防盲技术指导组的能力建设,开展绩效考核,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
3.完善鼓励非政府组织、民营医疗机构、慈善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参与爱眼护眼宣传教育和眼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眼病防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眼病防治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探索建立眼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二)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本《“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工作规划,形成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眼病防治综合示范区,以点带面,推进眼病防治工作。
(三)实施考核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规划》的评估考核方法,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的评估考核方法,确保各项任务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