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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健康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11-08 来源:卫计委

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健康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深入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为健康中国目标的实现奠定良好基础,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开展建设试点,形成可推广建设模式”的要求,全国爱卫办决定在全国开展健康城市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试点城市 
  根据全国爱卫办《关于做好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16〕3号)要求,各省(区、市)已确定了省级健康城市试点并报送全国爱卫办备案。在此基础上,经各省(区、市)推荐,全国爱卫办确定38个国家卫生城市(区)作为全国健康城市建设首批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探索可推广的健康城市建设模式。各试点城市要切实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健康城市建设作为政府的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工作机制,出台政策文件,制定健康城市发展规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建设项目,加强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将健康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持续改进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健康服务,使健康城市建设取得实效,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形成可向全国推广的健康城市建设模式。 
(二)开展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各试点城市要先行先试,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创新工作思路,探索解决健康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推动健康城市创新发展。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充实健康环境、健康社会、健康服务、健康文化和健康人群等“五大健康”的具体内容,完善政策措施。要积极探索健康社区、健康村镇、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以及全民健康管理工作模式等重点工作内容的落实形式,深入挖掘和总结提炼好的做法和成功案例,扩展健康城市理论,推广成熟实践经验。要加强特色建设,因地制宜搞好自选动作,努力建设贴近需求、富有特色、群众认可的健康城市。 
(三)承担全国健康城市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要积极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向全国爱卫办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按照全国爱卫办要求,积极承担健康城市相关调研评价、政策研究、具体试点项目等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制定和细化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加强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信息报告和工作交流机制。各试点城市要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定期开展工作总结,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在每年6月和12月将试点工作总结通过省级爱卫办报全国爱卫办汇总。全国爱卫办每年将至少组织1-2次试点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并通过适当形式,汇总各试点城市好的做法,在全国进行推广,并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 
(三)推进省级试点工作。各省(区、市)爱卫办要结合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省级健康城市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形成总结报告报全国爱卫办。 
联系人:全国爱卫办 王璐 
联系电话:010-68792663 
传真:010-68792516 
邮箱:qgawb010@163.com 

附件:全国健康城市试点市名单 


全国爱卫办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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