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环境监测体制机制
1.加快上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
制改革,实现 谁考核、谁监测 ,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
据不受行政干预。国控站点全部上收并由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委托
社会运维机构运维,运维机构审核监测数据,监测总站进行复核,
监测数据由国家和地方共享,地方环保部门保障监测站点运维基本
条件,不参与数据生产和审核。省级环保部门适时上收区县等环境
质量监测事权,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地方网站点
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直接管理,同国控监测数据相互印证、互联互
通。国家网和地方网均执行全国统一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方法标准
技术规范。地方网须通过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三级质控体系开展6
项监测指标的量值溯源/传递和比对工作。
2. 加强对社会运维机构的监管。加强对社会运维机构的管理,
明确运维工作内容和要求,细化质控条款。对不按规范和合同要求
开展运维和质控的,采取经济措施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运维资格。
监测总站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量值溯源传递体系运行
情况检查,每年完成20%地级以上城市的国家网站点的现场检查,逐
步规范社会运维机构的运维行为。出台社会运维机构监管办法,建
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社会运维诚信体系建设,建立 “黑名单”制度
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
程度加以惩戒。探索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
格制度,加大对运维机构人员培训力度,规范运维人员的监测行为,
提升运维水平和运维质量。
(四)构建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1. 成立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由环境保护部牵
头,成立由各有关业务司局、环境监测系统、部直属机构以及中科
院、工程院和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组成的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
估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国家环境质
量监测数据向评估委员会开放。评估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定期
评估运维公司对各类监测规范与管理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质控计
划实施情况及实施成效等,针对环境空气监测质量及其质控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专家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技术评估工
作,评估结果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2016年底前,建成环境空气监
测数据质量评估专家组,优先开展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长三角
地区地级城市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
2. 组建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由环境保护部
牵头,在环保系统内外选取业务精通的环境空气监测专家,组成国
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为国家网监测质量飞行检查
等外部监督管理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监督检查报
告。2016年底前,建成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
(五)加大监测质量监管和惩处力度
环境保护部将加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飞行检查力度,重点打
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运行不规范问题,
通报运维机构,并对整改情况实施事后督查。对监测数据造假,证据
确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关数据
不能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考核排名。对监测不规范且多次整
改不到位的,以及数据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会环境监测 (含运维)机
构或监测仪器生产厂商,终止服务合同,列入“黑名单”,处理结果向
社会公开。加强对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的通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
(六)加强质控能力建设
在 “十三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中,统筹考虑构建国家环境空
气自动监测在线质控系统,完善量值溯源传递体系,保障区域质控
实验室的质控能力,提升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