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颗粒物手工监测比对体系
建立颗粒物手工监测比对体系,通过手工监测 (颗粒物监测的
经典方法)与自动监测结果的比对,评估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
精确度。制定并完善全国通用的颗粒物手工与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技
术规范。建立国家颗粒物滤膜样品库。监测总站统一配发采样滤膜,
由区域质控实验室统一编码、称重、平衡后分送至各运维机构,在
国控站点开展手工比对。运维机构按要求制定手工比对计划,每月
对不同类型城市抽取一定数量的国控站点开展 天的颗粒物监测手
工比对,采样后的滤膜送至区域质控实验室统一称重,比对结果报
监测总站。监测总站核算系统误差,制定颗粒物监测质量考核目标。
2016年底前,构建京津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一体化格局,先期完成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及辽宁中部、山东等 “三区十群”地区颗
粒物监测手工比对,2017年上半年,完成1436个国控站点颗粒物监
测手工比对。
3.建成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传递体系
依托监测总站和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以下简称标样所)
构建环保系统国家一级臭氧校准实验室,制定臭氧量值溯源/传递有
关技术规范、传递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一级臭氧校准实验室每两
年参加一次国际溯源比对,每年向区域质控实验室开展一次臭氧量
值传递。区域质控实验室每季度向国家网各运维机构开展一次臭氧
量值传递。运维机构每季度向国控站点开展一次臭氧量值传递。2016
年,监测总站组织完成京津冀、珠三角和长三角 “三区”国控站点
臭氧的量值溯源和传递工作。2017年上半年,完成1436个国控站点
臭氧的量值溯源和传递工作。
4.完善SO 等常规气态污染物的量值溯源传递体系
由监测总站统一采购SO 等常规气态污染物标准气体,分送至区域
质控实验室和各国控站点,用于国控站点自动监测的日常校准和质控考
核。各国控站点用于质控的计量器具 (流量计、温度计和压力计等)每
年须检定一次,并溯源至国家级计量单位。地方网站点的计量器具 (流
量计、温度计和压力计等)每年须检定一次,并溯源至省级及以上计量
单位。
5. 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远程质控系统
监测总站负责建设具备自动校准、主要仪器参数自动获取和数据
异常自动报警等功能的远程在线质控系统。2016年底,完成环境监
测仪器厂家开放通信协议,提供关键参数适用范围,统一环境监测
数据采集系统,将原始监测数据和K值、灵敏度、流量等关键参数
实时直传监测总站,实现关键参数调整全程留痕、数据异常自动报
警,实时监督运维机构运维状况。国控站点2017年底前建成内、外
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监控站点内外环境,降低人为干扰环
境监测数据风险。
6. 强化自动监测仪器的适用性检测和监管
研究建立关于环境空气质量 (特别是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手
工监测仪器的监管及退出机制,完善监测仪器的适用性检测程序和
方法,制订系统的抽检和跟踪抽查计划,督促生产厂家重视每批仪
器质量,保障监测结果持续、稳定、准确。规范采样器流量校准与
审核流程,开展采样滤膜性能评估、切割器性能评估,逐步解决不
同仪器不同方法对监测数据的影响问题。
(二)健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方法标准和规章制度
1.制订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 (SO 、NO 、O 、CO)连续自动监
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和 《环境空气颗粒物 (PM 和 PM )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研究制订 《环境空气颗粒
物 (PM 和PM )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环境空气臭氧自
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定》和 《环境空气臭氧 (O )自动监测标准传
递技术指南》《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校准技术要求》。修订 《环境空气
PM 和PM 的测定 重量法》(HJ618)。研究解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主要指标在 “不同标准状态下浓度值之间的差异”等有关问题。
2.印发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
站点运行机制及职责分工,明确对点位管理、仪器更换安装验收、
日常运行与质控、数据采集与传输、参数调整、数据审核、结果评
价与信息发布等关键环节的要求和相应罚则,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
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