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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2016-11-02 来源:卫计委网站
点击下载全文: 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我委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全面做好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责任,创造和维护健康的社会环境,培育适合不同地区特点的慢性病综合防控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引领带动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降低因慢性病造成的过早死亡,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增长,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提供全人群生命全周期的慢性病防治管理服务,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坚持突出特色创新,促进均衡发展,整体带动区域慢性病防治管理水平提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和城市区级行政区划,包括行政独立、参照县级行政区划管理的区域。
 

  第二章  具体目标

第五条 政策完善。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协调机制,多部门协同配合,统筹各方资源,加大政策保障,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在环境治理、烟草控制、健身场所设施建设等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方面采取有效行动。 
第六条 环境支持。示范区建设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文明城市建设等紧密结合,建设健康生产生活环境,优化人居环境。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文化、科教、休闲、健身等功能,向家庭和个人就近提供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服务,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 
第七条 体系整合。构建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上下联动的整合型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积极打造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慢性病防控机制,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机制,推进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 
第八条 管理先进。提供面向全人群、覆盖生命全周期的慢性病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管理服务,开展健康咨询、风险评估和干预指导等个性化健康干预。以癌症、高血压、糖尿病等为突破口,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强化早期筛查和早期发现,推进早诊早治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第九条 全民参与。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用群众通俗易懂的方法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强化个人健康责任意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依托全民健身运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等载体,促进群众形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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