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统计行为。各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采集、审核、录入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与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各教育经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或授意他人修改统计人员依法采集、整理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四)提高数据质量。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填报单位教育经费收入支出等情况,不得虚报漏报瞒报,确保数据质量。 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工作责任,实现统计全流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要建立和完善层层负责、层层把关的统计数据分级审核制度,确保方法科学、审核全面、数据精准;建立与财政财务预决算和事业统计等数据的衔接协调机制,做到源头可控,信息互通;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五)完善发布程序。全国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分三次发布:第一次由教育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全国年度教育经费初步统计情况;第二次由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以公告形式公布全国及各省份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总体情况;第三次由教育部和国家统计局以《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形式公布全国及各省份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最终数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发布程序。
(六)健全公告机制。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将不断完善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各省级教育、统计和财政部门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公告所辖每个地级、县级地区的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公告内容可参照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并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反映教育经费总体投入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等;公告发布应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以及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原则上应在每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加强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应用和研究
(一)注重分析应用。各地要切实提高教育经费统计分析水平,重视统计成果的运用,为有关方面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要运用科学方法,深入分析统计结果反映的问题,从体制机制等层面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为宏观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推进政策制度完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撰写教育经费分析资料,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编印《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和《教育经费统计发展报告》等统计资料。
(二)强化监测功能。各地要通过对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深入分析,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监测,重点监测教育经费总体投入、财政投入情况,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情况,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经费投入水平、支出结构和使用绩效情况等。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准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不合时宜、阻碍改革、制约发展、影响稳定的制度规定和工作状况,及时反映并推动改进完善。